疑兄私吞賣屋錢 向律師瞭解後可起訴

事主和哥哥及父母的聯名店屋賣出后,無法獲得賣出所得,疑哥哥私吞該筆錢。

⊙黃女士指出,丈夫與哥哥及父母擁有一間聯名店屋,父親過世后,父親的1/4產業就留給母親,目前該店屋是3人聯名。

她說,3年前哥哥建議把該店屋賣出,獲得丈夫及母親的同意,怎知到現在為止,賣屋所得的款額仍未獲得。

她指出,丈夫跟哥哥追討款項時,對方開出5萬令吉的支票,似在打發丈夫收取該款項,但該店屋的市價至少值100萬令吉,根本不可能只獲得5萬令吉,所以堅持不收下該款項。

她詢問,現在應該怎么做,才能夠追討該筆款項?

★林若輝律師

售賣店屋時,相信會聘請一名律師處理買賣合同,律師會根據產業擁有者的名字分配賣出所得,黃女士的丈夫必須向該律師了解,為何沒有獲得該筆款項。

除非黃女士的丈夫在簽署買賣合同時,有另外聯署一份證明信,要求將產業所得全數匯給哥哥,所以時至今日才沒有獲得款項。

如果其哥哥獲得該物業全數的款項,而沒有將款項作平均分配,黃女士的丈夫惟有對哥哥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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