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主席:法庭嚴正看待 應設條文重判掠奪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上訴庭主席:法庭嚴正看待 應設條文重判掠奪匪

(吉隆坡26日訊)上訴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勞勿斯認為,在刑事法典第392條文下,有必要設立一項具防範性懲罰作用的條文,嚴懲掠奪匪。



他是引述本月5日,在一宗掠奪案被告莫哈末利旺對控方的案件判詞指出,該項法令是在刑事法典第392條文中,以便嚴厲對付掠奪匪徒。

他發文告指出,必須對涉及掠奪行為的被告施予重罰,以便給社會一個鮮明印象,即法庭嚴正看待掠奪案件,絕不掉以輕心。

“掠奪不但是項刑事罪行,被掠奪者遭遇掠奪時,身體受傷,甚至致命,且受害者心靈也飽受創傷;而不幸的受害者,可能重傷而斃命。”



他說,儘管法庭已經嚴懲掠奪案的被告,但仍有必要施以更重的刑罰對付掠奪匪,以起著一項防範及嚴厲警惕社會的作用。

莫哈末勞勿斯引述上述案件指出,被告搶奪了1名61歲的婦女(在兒子雜貨店當收銀員)的貴重物品;根據案情,被告在案發時,戴著頭盔進入受害者的雜貨店,購買一包香煙。

重判起防範作用

他說,當受害者要計算找換余款給被告時,被告突然搶奪受害者戴著的項鍊逃跑,乘坐在店外接應的同伴摩哆逃走。

“這並非是被告首次掠奪,被告在2001年時因為掠奪控罪,被判監禁2年。”

他指出,上訴庭最終維持高庭判處被告監禁10年刑罰及5鞭笞的刑罰。

莫哈末勞勿斯續說,法庭重判掠奪匪,此舉具有重罰及起著防範作用,以提醒社會,法庭非常重視掠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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