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罪成 員工判監7個月

(吉隆坡7日訊)一名遊戲錄像帶商店員工因涉嫌偷取雇主9萬令吉,今日被吉隆坡地庭宣判罪名成立,監禁7個月。

被告吳詹清(譯音,23歲)被控于去年4月30日,凌晨3時30分,在位于十五碑舊古仔路的商店裡偷取雇主的錢,因此抵觸刑事法典第381條文(監守自盜),一旦罪成,可監禁高達7年或罰款。

雇主先是發覺保險箱裡的錢不翼而飛,經查看閉路電視后,才得知被告取走該筆金錢,當時被告已從宿舍裡逃走,並失去聯絡。

被告于去年11月28日被提控時不認罪,此案原定今日過堂,但被告突然改口認罪,並稱他是為幫助朋友才盜取錢財,但其朋友在拿了錢后逃之夭夭,失去聯絡。

法官馬干尼在被告認罪后,做出上述判決,並喻令被告監禁刑期從逮捕日算起。

此案主控官為諾艾詹副檢察司,被告並無聘請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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