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董總主席葉新田博士今日發律師信給秘書長傅振荃,限令他撤回于1月6日以秘書長身分,發出召開董總中央委員會特別會議的通告,否則將採取適當的行動對付他。
葉新田在律師信中指出,根據董總章程第6.3.3項,召開中央委員會會議是主席的權利,秘書長在章程中是沒有權力發出召開這項會議的通告,因此傅振荃所發的會議通告是違章違法及無效的。
傅振荃1月6日發出上述會議通告的議程,是要討論及通過解散第29屆中央常務委員會,及重新復選第29屆中央常務委員職務。
1月17日召開會議
傅振荃在上述會議通告中說,他是應17位中央委員要求,決定于1月20日召開這項特別會議,因為主席葉新田訂于1月17日召開的中央委員會議,並沒有把解散及重選現屆常務委員會的事項列入議程。
葉新田也在致給傅振荃的律師信中指出,董總章程註明中央委員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任期為4年,中央委員會無權解散常委會重選,因此不能列入議程討論。
葉新田的律師信限令傅振荃必須在1月12日下午5時撤回召開上述中央委員會特別會議的通告,否則將會採取適當行動對付他以及要求召開這項特別會議的17名中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