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誹謗首相案 尼查不等於無罪下釋放
(怡保13日訊)地庭接納民聯前霹州大臣拿督斯里尼查,針對刑事誹謗首相一案提出的其中一項初步反對論點,即案件提控程序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判決尼查在不等于無罪下釋放。
法庭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131條文,指警方不可直接作出提控,而須得到總檢察署的同意,提控者必須是總檢察長、副檢察司或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本人,作出判決。
此外,法庭也根據刑事程序法典131條文,不接納辯方的另一個初步反對論點,即報案者必須是納吉本人。
尼查今日在夫人及律師團成員的陪同下出庭,當獲知獲釋后顯得非常欣喜。
此案副檢察司馬斯里莫哈末較后受詢時說,控方不排除會咨詢總檢察署,以重新入稟法庭起訴尼查。
此案法官是麗海達。
尼查因在2012年4月23日在怡保市一項演講中,發表涉嫌詆毀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言論,于8月25日被控抵觸刑事法典第500條文(刑事誹謗),尼查不認罪。
一旦罪成,尼查可被判入獄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也可能喪失章吉遮令區州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