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透露,該部正在草擬新法案,賦權該部提控違反作業條例,聘請非法外勞當保安人員的保安公司高層,包括董事。
他指出,保安公司高層若罪成,將面對監禁與鉅額罰款。
旺朱乃迪接受《新海峽時報》訪問時指出,該部審查732家保安公司時,發現許多保安公司沒有遵守執照指南與條件聘請保安人員,但在1971年私人機構法令下,該部只能發出警告,或吊銷有關保安公司的運作執照。
他說,新法令生效后,聘請非法外勞當保安人員的保安公司擁有人或管理層,將會受到對付。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我及內政部官員已討論這個問題,我們認為須檢討現有指南,以加強指南內容,確保保安公司守法。”
旺朱乃迪指出,一些保安公司認為沒有必要遵守指南作業,阿馬銀行保安人員槍殺女職員事件,是其中一個例子。
他說,有關保安公司的執照被吊銷,導致大約1900名員工失業。
“幸好許多被解僱的保安人員,獲其他保安公司聘用,但這對他們是不公平的,應受懲罰的是公司管理層。”
1. 各級員工的聘請必須反映馬來西亞社會特色。
2. 五分一之的受聘保安人員,必須是前警員或前軍人。
3. 僅聘請品格良好者。
4. 僅可聘尼泊爾籍前軍人或庫卡族當保安人員。
5. 男性保安人員必須身高至少157公分,體重至少47.6公斤;女保安人員須身高至少152公分,體重至少46.2公斤。
6. 聘請員工或保安人員時,保安公司必須獲得警方發出的安全調查報告。
7. 保安人員的年齡不可超過60歲;逾60歲者只能當內勤,以及必須每年進行體檢。
8. 保安公司必須獲得受聘者的體檢報告。
9. 禁止聘請合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