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秘密‧刑事偵緝檔案(第一篇) 報案有學問 掌握要點投報破案快
撰文:林春信律師
(聲明:此文內容和立場,均來自作者本身,與律師公會或法庭無關。)
(新山13日訊)你報對案了嗎?
刑事案件投報內容過於累贅,反而累事,加入揣測資料則可能讓兇徒脫罪,因此,事主應該第一時間掌握案件要點投報,才有助於警方更快破案,甚至將兇手繩之以法!
在法律界執業10年的林春信律師,曾處理過不少刑事案件,並對刑事法典的投報程序、內容有很深的了解。
他坦言,許多民眾因為對於刑事案件從投報、調查到上庭的過程,不甚了解,以致產生誤解,所以此次特以中文闡述,希望解開民眾的疑慮。
林春信律師將從法典的投案書開始,循序漸進地以簡單扼要的方式,解釋法律的繁文縟節,一直到檔案移交至檢察署、嫌犯被控上法庭。
他希望經由投案書、調查檔案和法庭基本程序3大部分的中文解說,讓公眾對案件投報到案件審結,有初步概念。
投報時無需交代起因
投報不交代起因,警方如何著手調查?
投報時無需交代事發或衝突,原因是警方在決定開檔調查後,會引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條文,錄取受害者或其他人證的口供,到時才詳盡案子的起因和案發過程。
以傷人案為例,人數、種族或者性別為重要線索。
如果對方是朋友或之前認識的,可以提及對方的名字、外號或暱稱,還有疑犯是否有使用武器、武器種類,以及汽車的款式、顏色和車牌等都是重要資料。
又以失信案為例,財務的損失和數目,如涉及盜用支票,需明確交代支票號碼,涉案者的身分和受害者的關係等。
其他案子,以此類推。
投案書:一宗案件的啟航
攤開報紙,我們常見到公眾人士對警方的辦事能力諸多不滿,如在報案之後,警方沒有後續行動,案子不了了之,又或者在報案之後,警方花很長時間進行調查,以致嫌犯逍遙法外,正義無法伸張。
報案後,警方沒立即採取行動的原因大致上有兩種,一是冗長的投案書模糊警方的查案焦點,二是牽涉到投訴個案的類別。
本文先從事主的投案書談起。
很多人誤以為投案書越詳盡越好,好讓警方能根據情報立即採取行動,其實不然。
警方會否立即採取行動,並非取決於投案書的內容多寡。
事主遇到突發事件,比如被欺騙和襲擊等之類的刑事案後,事主或家屬到警局備了一份詳細的投案書,把寄望放在警方身上,希望能第一時間採取行動,藉以安撫焦慮不安情緒的做法,可以理解。
但很多時候,過長的投訴反而忽略案子的重點,影響警方的查案方向和進度。
接獲投報才能調查
這裡先讓大家進一步瞭解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中報案程序的重點。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07條,警方是否開檔案進一步調查,投案書是必備的首要文件。
投案者可以是受害者本身、家屬、朋友或者目擊證人,換句話說,警方只有在接到投報後才能進一步調查。
有些突發情況,例如住家遭破門行竊,事主通過電話投訴之後,還是必須到警局備案,但刑事程序法典本身沒有提及報案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勿提供不確定資料
勿把揣測資料,當作投投案件的內容,一旦疑點被揭穿,可能讓兇徒有機會脫罪!
報案者若有不確定的內容,比如嫌犯的人數,所使用的武器或車牌號碼,應直接告訴警方,省略這些重點。
在投案書裡添加憑猜測、不確定或錯誤的資料,輕者可影響警方查案速度和方向,嚴重的話將成為嫌犯將來控上法庭後,洗脫罪名的重要疑點。
1.應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投報。
雖然刑事案沒有時間限制,但時間拖得越長,將造成警方在搜集人證和物證方面面對難題,也將成為上庭時,被嫌犯代表律師的攻擊疑點。
2.直接交代案發過程,省略案子的起因,譬如傷人案,沒必要贅述造成爭執後引致傷人的原因。
3.在投案書簡單扼要說明案發的過程,其中包括時間、地點、涉及人與物。
4.交代受害者案發後的肉體損傷或財務的損失,如傷人案受害者的受傷身體部位和程度,以及損失的財物。
5.要求警方立即介入調查。
6.案子投報完畢,重新審閱,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或線索無誤,然後才簽名。
7.若簽名之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另外備多一分糾正報案書。
8.在備案過程中,若遇到自作主張、任意刪減重要資料的警員,應該加以糾正或理論。警局裡接投報的警員多數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資料或線索正確無誤,應堅持自己的立場,避免造成報案的內容變質,進而影響查案方向。
比如破門行竊中有籬笆電動門被破壞,或掠奪過程被毆打,都必須清楚交代,接投訴的警員無權干涉事主絕對投訴的權利。
9.最後若不諳國語,應攜帶有閱讀國語能力朋友或家人陪伴。在翻譯的過程中,接投訴的警員或容易曲解或錯誤詮釋事主的原意,須加以留意!
作者資料
姓名:林春信
年齡:45歲
職業:律師
來自:馬六甲
定居:新山
學曆:中學畢業於淡邊普羅士邦國民型中學,大學畢業自馬大法律系校外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