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秘密‧刑事偵緝檔案(第二篇) 普通欺騙須申請調查令 人贓並獲可即時調查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零秘密‧刑事偵緝檔案(第二篇) 普通欺騙須申請調查令 人贓並獲可即時調查

撰文:林春信律師
整理:蘇蓮珍
(聲明:此文內容和立場,均來自作者本身,與律師公會或法庭無關。)
(新山14日訊)警方並非在每接獲一宗案件投報后,就會第一時間採取調查行動,有的案件必須申請調查令!



刑事案件因案情的不同不一而足,但基本上可分為幾類。

刑事法典(penal code)裡共有511條款,其中較為公眾熟悉並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有涉及人體的罪行,包括傷人、非法拘留、綁架、強姦、自殺、誤殺甚至謀殺等。

牽涉到財物的罪行包括欺騙、偷竊、打搶、破門行竊、私闖民宅、敲詐、失信、偽造文件或貨幣等。



誹謗恐嚇也屬刑事

誹謗和恐嚇也是法典的一部分。

不是每一宗案件在警方接到投報之後就會採取行動,在還沒談到警方在接到投報後的後續行動,有必要先讓大家瞭解形形色色的刑事案當中,又可分為可即刻進行調查(seizable offence)和須申請調查令(non-seizable offence)兩大類型。

當然,兩者的區別在于可即刻調查刑事案,無須申請調查令。

須在限時內答覆投報事主

投報事主可向調查官索取案件調查進展,警方須在限時內答覆!

在即刻調查案件中,事主可在投報的四週後,引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07A向有關查案官索取有關調查進展的報告。

警方需在一星期內給予答覆,警方也有權在特定的情況下,譬如報告將會影響案子的調查工作而拒絕有關申請。

若警方在毫無解釋的情況下拒絕事主的申請,事主可在相關條款下,進一步向檢察署做出書面投訴。

至於須申請調查令的罪行,比如職員偽造文件,投報者可以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20條向警方追蹤案子的調查進展。

在此條文下,除非是特定情況,警方必需在接到投報3個月後第一星期向檢察署稟報檔案的調查進展。

此條款雖沒有直接註明事主可以詢問案子進展狀況,但居於有時間限制,警方有責任在合理的時間內告知事主,有關警方在接獲投報的後續行動,否則事主可使用此條款向檢察署做出書面投訴。

即刻進行調查的案件
罪行重刑罰3年以上

即刻逮捕的刑事案常見於罪行較重的一類,刑法一般3年以上,當中常見包括持械造成他人輕傷或重傷、偷竊、打槍、敲詐、私闖民宅、非禮、強姦、偽造鈔票和失信案等。

唯須聲明,並非所有刑罰3年以上的罪行就自動列為可即刻逮捕,一切以刑事程序法典,第一列表為準。

詐騙案中,以冒充他人身分進行欺騙(刑事法典第419條)和不誠實手段導致受害者財物或金錢的損失(刑事法典第420條)為可即刻逮捕的罪行。

刑事程序法典第109(1)授權於曹長或任何警局的主任對可即刻調查的罪行採取行動。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10條,除非有特定情況,警方必須在接到投報之後立即介入調查,包括到案發現場瞭解狀況,收集線索。

至於嫌犯,在沒有其他阻礙的情況下,譬如嫌犯為陌生人,樣貌無法鑒定,警方應第一時間逮捕嫌犯歸案,進行盤問。

須申請調查令的案件
查案官態度是關鍵

至於普通欺騙(刑事法典第417條)和法律上或合約上有責任保護,卻導致受害者損失的欺騙案(刑事法典第418條)、偽造文件和沒使用武器蓄意造成他人受傷(刑事法典第323條)等都歸納為需申請調查令的罪行。

警方在接到這類案子的投報之後,在展開調查工作前,必須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08(2)條,事先向檢察署申請調查令。

這當中因為牽涉到向另一個部門申請准令的工作,相對之下,須調查令的案子較耗時,至於申請時間的長短,則胥視有關查案官的辦案態度。

依以上簡略說明,案子因類別或性質的問題而有不同的調查手法,調查的進度也因此有所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這當中以涉及支票的欺騙或失信以及假鈔案更為耗時,主因是警方一般會向國家銀行索取相關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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