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學運領袖控非法集會 4人罪成各罰5000
4名被告是“願景工程”(Engage)成員高悅發(53歲)、公正黨地不佬區部主席鍾少雲(57歲)、公正黨黨員莫哈末沙烈(62歲)及“願景工程”(Engage)主席范平東(54歲)。
4人在交替控狀下,被控于2013年5月21日晚上9時,在新山敦阿都拉薩路的埃索油站參加名為“聲援學運領袖阿當阿里”的和平請願活動。
無法繳罰款監3個月
由于4人在屬禁區的油站50公尺內參加集會,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2)(b)條文,可在法令第4(3)條文下同讀,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地庭法官莫哈末嘉米爾在聆聽4名被告辯護代表律師哈山卡林、潘偉斯及佐翰費南迪解釋,和主控官兼柔州總檢察署主任塞夫依德里斯副檢察的陳詞后,宣判4名被告證據確鑿,並給被告求情機會。
哈山卡林求情說,4名被告是好公民,都有家庭負擔,在調查期間都給予合作。
塞夫依德里斯認為,此案從去年3月審理至今,耗費不少時間、人力、物力及資源,不能輕判,否則難以向所有涉及方交待,要求法官判每名被告罰款6000令吉。
法官判處4名被告各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3個月替代。
鍾少雲來屆大選恐止步
人民公正黨地不佬區部主席鍾少雲因參加集會被罰款超過2000令吉,恐失去在來屆全國大選上陣機會。
被告代表律師潘偉斯指出,聯邦憲法闡明,任何人被法庭判罪成,並判監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者,未來5年將失去競選資格。
若是如此,于2013年第十三屆全國大選曾代表公正黨上陣地不佬國會選區的鍾少雲,可能喪失在第十四屆全國大選的上陣資格。
鍾少雲對判決感到難過,將透過代表律師提出上訴。
針對有可能失去競選資格,他說,他參政並非只為了上陣大選,若無法改變減輕判決,他只能接受結果。
律師擔保讓被告湊罰款
被告代表律師以人格擔保,讓當事人有充裕時間湊足罰款,並獲法官特別允准,否則律師就要替被告繳付罰款。
按照正常程序,法庭下判后,被告必須當天繳付罰款,否則在罰款未繳清前,須待在拘留所,直到罰款繳清。
在法官判處每名被告罰款5000令吉后,只有鍾少雲當天繳清罰款。
哈山卡林因此要求法官允准其余當事人至下週一(19日)才繳付罰款,以擁有足夠時間湊錢,主控官塞夫依德里斯反對,若被告“逃走”,誰該負責?
哈山卡林即指他以人格擔保當事人不會逃跑,法官即詢問,若被告不繳罰款,該由誰承擔?
哈山卡林指出,若被告在限時前沒繳清罰款,他將承擔被告的罰款,潘偉斯也以人格做出同樣擔保,獲法官特別允准。
將上訴要求定義「參與者」
被告代表律師團將向高庭上訴,要求法官針對“參與者”(peserta)一詞定義。
潘偉斯對案判決感到失望,他說,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條文對“參與者”一詞定義太廣了。
他說,按照定義,即使當天採訪媒體或現場售賣漢堡或飲料的小販及路過民眾,都能被歸納為“參與者”。
被告代表律師團認為,此案仍有上訴的空間,他們將在14天內向高庭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當天也有出庭旁聽的柔州議會反對黨領袖巫程豪也對判決表示失望,認為這已違背憲法賦予人民參與集會的自由及言論自由。
他說,他支持被告代表律師團提出上訴。
律師主控官激辯
辯護律師團指被告是有意圖(niat)參加警局前的集會,而非在油站,結果與主控官展開激烈辯論。
4名被告代表律師哈山卡林、潘偉斯及佐翰費南迪不斷強調,當事人沒參加油站範圍的集會,第一被告高悅發當時未出現在油站,警方照片及錄像也沒其當事人存在畫面,單憑警方片面之詞就指控其當事人有罪,非常不公平。
此外,哈山卡林強調,其當事人是有“意圖”前往警局參加集會,但當時只是途經油站。
主控官反駁,4名被告若是前往警局參加集會,理應將轎車泊在靠近警局的位置,而非前往油站再折返警局參加集會。
他也反擊被告代表律師,意圖將此案分拆處理,混淆視線。事實上,參加集會者就是曾在油站集合,再步行前往警局,已違反集會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