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奸3岁女童罪成 货仓助理监16年打6鞭
(槟城16日讯)货仓助理3年前鸡奸一名3岁巫裔女童被判罪成,判监16年鞭6下。
马兴德兰(25岁)被控于2012年8月4日中午12时50分至下午1时20分,在峇六拜双溪里蒙柏刹一住家,对一名3岁巫裔女童作出违反自然的肉体交媾行为,将她鸡奸,触犯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此条文最低刑罚是不少过5年监禁,最高20年,并可另加鞭笞。
传召13证人
被告在案发翌日,在槟城中央医院被捕,在不认罪后获法庭批准以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案件审讯2年,控方共传召13名证人出庭供证。
在法官祖哈斯米下判前,辩方律师楼代表德瓦尼山代被告求情,指被告月薪低于600令吉,作为家中长子,须供养父母及弟妹。
唯控方代表瑟瓦拉依妮认为,被告鸡奸一名3岁孩童的行为下流及恶心,不属于正常人应有的行为,可谓禽兽不如,这罪行严重,不可被原谅。
“被告的行为已对一名女童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恳请法官勿因被告属于初犯而同情,反应严惩被告,也对他人起警惕作用,确保此类性侵案不再发生。”
法官宣判后,被告父亲一脸沉重,被告步出法庭时拉起衣服遮头,逃过摄记的镜头。
收留过夜害了女儿
根据案情,被告与受害者的父亲是好朋友。
事发前一日,被告在获受害者父亲收留过夜,岂料被告翌日趁著受害者双亲出门打包食物时,在短短10分钟侵犯其女儿。
受害者父亲供证时指出,当他回到住家附近路口时,即听到长女哭声,但大门被反锁,他在屋外叫门,喊了3次,被告才回应,让他等了10分钟才来开门。
他进入房间哄女儿时,发现女儿很怕被告,检查尿片时发现女儿身上及肛门有伤痕,便到客厅质问被告,被告支吾以对,他怒殴被告及报警。
被告在案发翌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