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姦3歲女童罪成 貨倉助理監16年打6鞭

(檳城16日訊)貨倉助理3年前雞姦一名3歲巫裔女童被判罪成,判監16年鞭6下。

馬興德蘭(25歲)被控于2012年8月4日中午12時50分至下午1時20分,在峇六拜雙溪里蒙柏剎一住家,對一名3歲巫裔女童作出違反自然的肉體交媾行為,將她雞姦,觸犯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

此條文最低刑罰是不少過5年監禁,最高20年,並可另加鞭笞。

傳召13證人

被告在案發翌日,在檳城中央醫院被捕,在不認罪后獲法庭批准以1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案件審訊2年,控方共傳召13名證人出庭供證。

在法官祖哈斯米下判前,辯方律師樓代表德瓦尼山代被告求情,指被告月薪低于600令吉,作為家中長子,須供養父母及弟妹。

唯控方代表瑟瓦拉依妮認為,被告雞姦一名3歲孩童的行為下流及噁心,不屬于正常人應有的行為,可謂禽獸不如,這罪行嚴重,不可被原諒。

“被告的行為已對一名女童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懇請法官勿因被告屬于初犯而同情,反應嚴懲被告,也對他人起警惕作用,確保此類性侵案不再發生。”

法官宣判后,被告父親一臉沉重,被告步出法庭時拉起衣服遮頭,逃過攝記的鏡頭。

收留過夜害了女兒

根據案情,被告與受害者的父親是好朋友。

事發前一日,被告在獲受害者父親收留過夜,豈料被告翌日趁著受害者雙親出門打包食物時,在短短10分鐘侵犯其女兒。

受害者父親供證時指出,當他回到住家附近路口時,即聽到長女哭聲,但大門被反鎖,他在屋外叫門,喊了3次,被告才回應,讓他等了10分鐘才來開門。

他進入房間哄女兒時,發現女兒很怕被告,檢查尿片時發現女兒身上及肛門有傷痕,便到客廳質問被告,被告支吾以對,他怒毆被告及報警。

被告在案發翌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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