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7控狀罪 嘛嘛黨首腦怒踢攝記
(怡保16日訊)嘛嘛黨首腦今日被控7項包括擁賊贓、破門工具、危險及警察物品控狀,不但不認罪,面控前還怒踢一名攝影記者的鏡頭。
莫哈末尤蘇夫(51歲)除了在第3推事庭面對5項控狀,也在第2推事庭及第3地庭分別面對1項控罪,推事庭案定2月25日過堂,地庭則定于1月30日過堂。
警方為防被告同黨劫走被告,除了出動4輛警車及1輛吉普車押送被告,還派出多名持重槍械警察駐守。
其中3項控狀指被告在2014年12月6日下午6時20分,在怡保斯里沙花園某住家前,私藏市值8萬令吉的灰色本田思域、銀色本田思域及普騰統領,觸犯刑事法典第411條文(非法擁有賊贓)。
第4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時間地點,擁有紅色把手的巴冷刀,觸犯1958年腐蝕品和爆炸物和危險武器6(1)條文(在公開場合持有危險武器)。
被告不准保外
第5控狀指被未獲批准擁警察手銬及外套,觸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89(a)條文(擁有警方物品)。
第6及第7控狀指被告擁2台對講機及鐵撬和大剪,分別觸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1)條文及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8(i)(ii)條文。
此案主控官是麗雅娜、莫哈末蘇費安及奈達都副檢察司,皆要求法官麗海達及推事努魯及哈斯琳達拒讓被告保外,因被告在全國多區干案,保外會危及民眾安全及被告會逃走,獲法官及推事批准。
被告的法援律師章美雲代為求情時,指被告有妻子及7名孩子,不會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