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日前出席一項活動致詞時指出,這個世界上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動負責。
我對這句話深表認同,自己做過的事,說過的話,必須自己負責,責無旁貸,也因此我們才有法律,在世俗多數人都公認的範圍內,制定了一定的規則,為自由設下了底線,而超越這個底線的人,就會被法律對付。
要享有言論自由的人權,就應該知道言論自由的底線到底在哪,若把所有不當的言論,都推諉于言論自由,以這作為盾牌,豈不等同濫用了這項權利?
首相在上述同一場合也發表,缺乏對宗教敏感將導致極端主義高漲,而不能依隨絕對的自由,還有宗教雖都嚴禁信徒進行殺戮,但如果宗教敏感沒有受到尊重,就會有人採取暴力的報復手段的言論,惟對此我則不敢苟同。
暴力行為是不應該被鼓吹,今日如果一個宗教的圖騰、神祗被侮辱,就要用他人的血去償還,這種手段根本就是超越目前的法律規範,無論其理由是什么,傷害了人命,就必須被法律所制裁。
法律也許未必能解決所有問題,但這是文明社會的規則,侮辱他人者,就必須受到懲罰,惟這懲罰必須是由透過司法制度所定,而不是自己濫用暴力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