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巫裔女童遭禁錮案‧ 有條件保外候審 父嚴禁騷擾女兒

(北海21日訊)“7歲巫裔女童遭禁錮案”,涉嫌禁錮女兒的34歲父親莫哈末賽益夫,今日正式被控,被告否認有罪,獲准以8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有條件保外候審。

推事諭令被告不得騷擾受害者,否則將撤銷保釋,案訂2月25日過堂,以進行文件移交程序。

身穿灰色T恤及藍色牛仔褲的被告,今日被警方帶上北海法庭時低頭不語,但沒有刻意閃避攝影鏡頭。被告的親屬包括受害者繼母,皆沒有現身法庭。

被告被控于今年1月15日傍晚7時23分,在威北雙溪賴一組屋單位,虐待其6歲多女兒,造成女兒身體及心靈受創,因而抵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

主控官反對保外

一旦罪成,將面對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外傷,可被判監最高20年。

被告的辯護律師賽夫阿巴在庭上,以森州一名涉嫌疏忽照顧孩子的被告,在該法令下被控兩項罪名,並各判3500令吉保外候審的案例,要求法官讓被告保外。

不過,主控官凱魯副檢察司則以3個論點,即(1)虐童案是嚴重案件,(2)被告是受害者的父親,保外期間可能會騷擾女兒,及(3)虐童案頻頻發生需給予社會警惕為由,反對被告保外。

凱魯說,若法庭允許被告保釋,必須設下附加條件。

法官莫哈末菲道斯聆聽雙方論點后,諭令被告以8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嚴禁被告在保外期間騷擾女兒,否則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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