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聯控股售地上訴案被駁 小股東須付9萬堂費

(布城23日訊)上訴庭今日駁回福聯控股售地上訴案的高庭判決,並諭令小股東需要繳付9萬令吉的堂費。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希沙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裁決時指出,上訴庭認為股東在進行自願清盤的程序后,他們沒有法律地位向福聯控股、福聯產業及董事提出訴訟,而且股東不能針對公司的利益提出抗議,因此裁決小股東敗訴。

另二司是拿督烏米卡頓及峇達麗雅;此案上訴人為福聯控股前董事主席丹斯里鄭福成、前董事鄭江水和劉經文,他們指以李景通為首的5名股東起訴人,並沒有法律地位興訟。

林玉唐也付堂費

三司諭令5名股東起訴人需要支付鄭福成等人7萬令吉的堂費;福聯控股及福聯產業1萬的堂費;清盤師1萬令吉堂費。

而申請介入此案的丹斯里林玉唐也需要支付鄭福成等人1000令吉堂費,及另外1000令吉堂費給福聯控股及福聯產業。

此外,三司同時也駁回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徐玉艷早前諭令,即鄭福成、鄭江水、劉經文及陳金庭需負責20萬令吉堂費;福聯控股及福聯產業的接管人則支付3萬令吉堂費,而福聯控股及福聯產業另兩名董事鄭敬忠及葉清良無需負責堂費。

福聯控股在2007年4月30日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票決通過以2500萬令吉的價格把安邦路地段售給家滿置地私人有限公司。

5名股東指董事以較低價格出售產業,影響股東的利益,因此在2007年6月11日興訟。

福聯控股較后在2010年5月27日的特別議決案中自願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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