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跨性人挑战森伊刑法胜诉. 上诉庭判词指出 宗教不能抵触基本自由
(布城23日讯)3名跨性人挑战1992年森州伊斯兰刑事法违宪胜诉案的判词终于出炉,上诉庭在判词中强调,虽然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是马来西亚的联邦宗教,但它不能抵触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上诉庭于去年11月7日作出标杆性裁决,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GID)”的男穆斯林穿女装。
以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裁决,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中禁止“男扮女装”的第66条文违宪,并承认跨性人们男扮女装的权利。
由莫哈末希山慕丁负责撰写的判词于本月2日出炉,长达46页。
莫哈末希山慕丁在判词指出,联邦宪法4(1)条文阐明,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所以任何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则被视为无效,而且这条属于州的法令并没有在国会通过。
他说,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违反宪法5(1)条文,即剥夺起诉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所以假若此条文继续生效,将会使起诉人生活在不确定、没有尊严和痛苦。
莫哈末希山慕丁说,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不仅是剥夺跨性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也违反其他为宪法多项条文,包括第5章、8(1)、8(2)、9(2)与10(1)(a)条文,因为第5至13章阐明马来西亚公民权利。
3名被指牴触1992年森州伊斯兰法66条文的变性人,分别是莫哈末朱查里(27岁)、苏古嘉尼(28岁)、旺法依罗(30岁),因不服森州伊斯兰事务局(JHEAINS)对他们采取行动,而把该局、局长、执法组主任、检控组主任与森州政府列为第1至第5答辩人。
芙蓉高庭早前于2012年10月11日驳回他们申请,并禁止他们继续作女性打扮;在该第66条文下,任何男扮女装者,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6个月监禁,及罚款最高1000令吉。
法律无权约束言论表达自由
莫哈末希山慕丁认为,一个衣着、仪态或服饰物品是一种言论表达方式,所以这3名起诉人穿女装也是获得宪法第10(1)(a)授权,所以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已直接影响起诉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判词说,宪法第10(2)(a)阐明,除了国会可以在限定情况下,约束言论自由。换言之,大马法律包括森州法律,也没有权利约束言论或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