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跨性人挑戰森伊刑法勝訴. 上訴庭判詞指出 宗教不能抵觸基本自由 | 中國報 China Press

3跨性人挑戰森伊刑法勝訴. 上訴庭判詞指出 宗教不能抵觸基本自由

(布城23日訊)3名跨性人挑戰1992年森州伊斯蘭刑事法違憲勝訴案的判詞終于出爐,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雖然聯邦憲法闡明伊斯蘭是馬來西亞的聯邦宗教,但它不能抵觸一個人的基本自由。



上訴庭于去年11月7日作出標桿性裁決,允許患上“性別認同障礙(GID)”的男穆斯林穿女裝。

以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裁決,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中禁止“男扮女裝”的第66條文違憲,並承認跨性人們男扮女裝的權利。

由莫哈末希山慕丁負責撰寫的判詞于本月2日出爐,長達46頁。



莫哈末希山慕丁在判詞指出,聯邦憲法4(1)條文闡明,憲法是我國最高法律,所以任何違反聯邦憲法的法律則被視為無效,而且這條屬于州的法令並沒有在國會通過。

他說,森州伊斯蘭法第66條文違反憲法5(1)條文,即剝奪起訴人有尊嚴生活的權利,所以假若此條文繼續生效,將會使起訴人生活在不確定、沒有尊嚴和痛苦。

莫哈末希山慕丁說,森州伊斯蘭法第66條文不僅是剝奪跨性人有尊嚴地生活的權利,也違反其他為憲法多項條文,包括第5章、8(1)、8(2)、9(2)與10(1)(a)條文,因為第5至13章闡明馬來西亞公民權利。

3名被指牴觸1992年森州伊斯蘭法66條文的變性人,分別是莫哈末朱查裡(27歲)、蘇古嘉尼(28歲)、旺法依羅(30歲),因不服森州伊斯蘭事務局(JHEAINS)對他們採取行動,而把該局、局長、執法組主任、檢控組主任與森州政府列為第1至第5答辯人。

芙蓉高庭早前于2012年10月11日駁回他們申請,並禁止他們繼續作女性打扮;在該第66條文下,任何男扮女裝者,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6個月監禁,及罰款最高1000令吉。

法律無權約束言論表達自由

莫哈末希山慕丁認為,一個衣著、儀態或服飾物品是一種言論表達方式,所以這3名起訴人穿女裝也是獲得憲法第10(1)(a)授權,所以森州伊斯蘭法第66條文已直接影響起訴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判詞說,憲法第10(2)(a)闡明,除了國會可以在限定情況下,約束言論自由。換言之,大馬法律包括森州法律,也沒有權利約束言論或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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