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哈妮:最迟7月呈新法案 鞭孩子列刑事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罗哈妮:最迟7月呈新法案 鞭孩子列刑事罪

(吉隆坡25日讯)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拿督罗哈妮说,政府预料最迟在今年7月,向国会提呈新法案,并将鞭打孩子列为刑事罪。



她说,总检察署目前还在审核这全新,以及取代2001年儿童法令的新法案。

“虽然鞭打孩子是我国文化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必须遵守严正看待此事的儿童权利公约。”

她补充,政府必须迅速立法将鞭打孩子列为刑事罪,是因为我国已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CRC)。



罗哈妮昨日是在雪州莎阿南出席一项妇女组织活动后说,截至目前,2001年儿童法令仅有两种惩罚,即是任何涉及虐待或忽略孩子人士,已抵触第31和33条文,最高刑罚可判坐牢10年或罚2万令吉。

她解释,这项刑罚仍然不足够,因此他们将在新法律中增加新的刑罚,规定虐待或忽略孩子者将可以被判,在孩子保护中心进行社会服务。

她说,这新法令旨在让相关的父母和监护者醒觉,需对照顾和教育孩子更加负责。

妇女部:详细规定
非所有鞭打属犯罪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发文告解释,建议中的儿童修正法案中,并非任何鞭打都是犯罪,而是加入任何可能导致儿童身体或精神伤害行为的详细规定,这当中包括鞭打行为。

“我们正检讨和完善这些建议,包括在法律规定任何造成儿童生理或情绪受伤的某种行为将是犯罪,要有更高入狱或罚款刑罚。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今日发文说,该还考虑增加代替惩罚,如社区服务、辅导或如何为人父母的课程。

“这是随着我们早前基于儿童权益,提出废除2001年儿童法令第91(1)(G)条文,即允许法庭针对犯罪儿童下判鞭刑而进行的条文修正。”

李素桦:厘清鞭打定义
公开辩论收集意见

独家报导:徐健华

(吉隆坡25日讯)擅长处理儿童罪案的执业律师李素桦认为,政府提呈取代儿童法令的新法案,若要增加鞭打孩子为刑事罪一事,因给予相关单位辩论的机会,以厘清鞭打的定义,以及使用何种类型的籐鞭属于违法等问题。

她说,鞭打孩子属于东方教育孩子的方式,况且东方国家的父母与西方国家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方面的确是有差异。

“东方和西方国家的父母,社会公民意识也是不同,因为鞭打孩子在东方国家是很普遍,但这情况就像旅居瑞典的大马籍马来夫妇,因孩子不愿祈祷而鞭打孩子,最终被扣留和有罪。”

李素桦今日接受《中国报》记者电访时说,若鞭打孩子,以达致阻吓目的,这又是否属于合法的问题,则希望政府能够公开辩论,收集意见,再拟定有关新刑罚。

她强调,从人权而言,鞭打孩子的确属于不合理行为,但这无形中,已成为东方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文化。

此外,李素桦说,政府修改2001年儿童法令,不是解决父母忽略儿童的良好方案。

她建议政府,设立更多政府托儿所,让双薪家庭把孩子送进托儿所,减少把孩子留在家的疏忽案件。

她说,目前私人托儿所的收费过高,而一些双薪家庭,通常都是低收入家庭,无法缴付昂贵费用,选择把孩子留在家中无人看管。

“目前百物涨价,低收入群生活陷入苦境,他们没有财务能力缴付昂贵的托儿所费用,所以即使修改法令,父母疏忽照顾儿童的问题也无法根治。”

莎丽扎:深入探讨聆听意见

(吉隆坡25日讯)巫统妇女组主席拿督斯里莎丽扎说,政府向国会提呈新法案将鞭打孩子列为刑事罪一事,不应操之过急,政府必须深入探讨相关因素和聆听各方声音后才下决定。

莎丽扎今日发文告指出,儿童权利公约(CRC)第15和18条文阐明,签署该公约的国家必须依据当地民情来制定保护儿童的法令,为人父母者应该被给予足够的空间来训育孩子,但训育程度必须恰好而不过火,若训斥过火就等同虐待。

“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孩童,但这必须考虑到各项条例和相关因素,以及聆听非政府组织、心理专家和家长等的意见后才实行。”

另一方面,巫统女青团长拿督玛斯艾米雅蒂也认为,新法案必须涵盖各层面,尤其是必须考虑到伊斯兰教教义要求父母在适当时可体罚孩子这因素。同时,她也呼吁妇女、家庭与社会发展必须清楚向民众解释儿童权利公约内容,让国人更了解政府制定新法令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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