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哈妮:最遲7月呈新法案 鞭孩子列刑事罪
(吉隆坡25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拿督羅哈妮說,政府預料最遲在今年7月,向國會提呈新法案,並將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
她說,總檢察署目前還在審核這全新,以及取代2001年兒童法令的新法案。
“雖然鞭打孩子是我國文化的一部分,但是我們必須遵守嚴正看待此事的兒童權利公約。”
她補充,政府必須迅速立法將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是因為我國已經簽署兒童權利公約(CRC)。
羅哈妮昨日是在雪州莎阿南出席一項婦女組織活動后說,截至目前,2001年兒童法令僅有兩種懲罰,即是任何涉及虐待或忽略孩子人士,已抵觸第31和33條文,最高刑罰可判坐牢10年或罰2萬令吉。
她解釋,這項刑罰仍然不足夠,因此他們將在新法律中增加新的刑罰,規定虐待或忽略孩子者將可以被判,在孩子保護中心進行社會服務。
她說,這新法令旨在讓相關的父母和監護者醒覺,需對照顧和教育孩子更加負責。
婦女部:詳細規定
非所有鞭打屬犯罪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發文告解釋,建議中的兒童修正法案中,並非任何鞭打都是犯罪,而是加入任何可能導致兒童身體或精神傷害行為的詳細規定,這當中包括鞭打行為。
“我們正檢討和完善這些建議,包括在法律規定任何造成兒童生理或情緒受傷的某種行為將是犯罪,要有更高入獄或罰款刑罰。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今日發文說,該還考慮增加代替懲罰,如社區服務、輔導或如何為人父母的課程。
“這是隨著我們早前基于兒童權益,提出廢除2001年兒童法令第91(1)(G)條文,即允許法庭針對犯罪兒童下判鞭刑而進行的條文修正。”
李素樺:釐清鞭打定義
公開辯論收集意見
獨家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25日訊)擅長處理兒童罪案的執業律師李素樺認為,政府提呈取代兒童法令的新法案,若要增加鞭打孩子為刑事罪一事,因給予相關單位辯論的機會,以釐清鞭打的定義,以及使用何種類型的籐鞭屬于違法等問題。
她說,鞭打孩子屬于東方教育孩子的方式,況且東方國家的父母與西方國家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方面的確是有差異。
“東方和西方國家的父母,社會公民意識也是不同,因為鞭打孩子在東方國家是很普遍,但這情況就像旅居瑞典的大馬籍馬來夫婦,因孩子不願祈禱而鞭打孩子,最終被扣留和有罪。”
李素樺今日接受《中國報》記者電訪時說,若鞭打孩子,以達致阻嚇目的,這又是否屬于合法的問題,則希望政府能夠公開辯論,收集意見,再擬定有關新刑罰。
她強調,從人權而言,鞭打孩子的確屬於不合理行為,但這無形中,已成為東方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文化。
此外,李素樺說,政府修改2001年兒童法令,不是解決父母忽略兒童的良好方案。
她建議政府,設立更多政府托兒所,讓雙薪家庭把孩子送進托兒所,減少把孩子留在家的疏忽案件。
她說,目前私人托兒所的收費過高,而一些雙薪家庭,通常都是低收入家庭,無法繳付昂貴費用,選擇把孩子留在家中無人看管。
“目前百物漲價,低收入群生活陷入苦境,他們沒有財務能力繳付昂貴的托兒所費用,所以即使修改法令,父母疏忽照顧兒童的問題也無法根治。”
莎麗扎:深入探討聆聽意見
(吉隆坡25日訊)巫統婦女組主席拿督斯里莎麗扎說,政府向國會提呈新法案將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一事,不應操之過急,政府必須深入探討相關因素和聆聽各方聲音后才下決定。
莎麗扎今日發文告指出,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5和18條文闡明,簽署該公約的國家必須依據當地民情來制定保護兒童的法令,為人父母者應該被給予足夠的空間來訓育孩子,但訓育程度必須恰好而不過火,若訓斥過火就等同虐待。
“政府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孩童,但這必須考慮到各項條例和相關因素,以及聆聽非政府組織、心理專家和家長等的意見后才實行。”
另一方面,巫統女青團長拿督瑪斯艾米雅蒂也認為,新法案必須涵蓋各層面,尤其是必須考慮到伊斯蘭教教義要求父母在適當時可體罰孩子這因素。同時,她也呼籲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必須清楚向民眾解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讓國人更了解政府制定新法令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