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建成:學校能打孩子,家長卻不能?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倡議,在7月提程新法案,當中列明,要把父母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

把打孩子列為刑事罪?這言論一出,即引來了一些人非議,尤其是三四十歲以上的家長,質疑說:我們這一代人,哪一個不是吃籐鞭長大的?小時候出外玩樂時,忘了鐘點,回到家時,父母已在門口拿著籐鞭等候,旋即鞭如雨下,第二天上課時,還須帶著像斑馬狀的雙腿上課。

但今時不同往日,去年發生了大馬外交官在瑞典因為體罰孩子而被拘留,4個孩子必須要和“暴力父母”隔離,直到刑滿出獄為止。這事件,成了大馬上下震撼教育的最好教材,原來文明國家是如此重視兒童權益。

大馬政府打算像文明國家學習,出發點當然是好的。但一出手,就像治亂世用重典,打孩子要被控上庭,嚇得家長尖叫。部長出來澄清說,只有造成小孩心理和生理嚴重創傷的案例,才會被控上庭。

大馬政府想要教育家長別用過度暴力來教育孩子,是順應世界潮流。在過去30年,全世界教育圈吹起了摒棄體罰的風氣,不過,其他先進國禁止體罰的做法,是先從學校落實,之后再推廣到家庭。禁體罰,大馬先從家庭下手,有違常理。

體罰,畢竟受創傷的部份有兩方面,一是看得到的肌膚創傷 ,二是看不到的心靈創傷。看得到的傷,很快消退;看不到的傷,會持續很久,甚至銘記終生。懲罰不懂事的孩子,施罰者當然不想孩子的心靈受創,長大后性格乖張。尤其是在體罰的過程中,眾人旁觀,孩子最難受的不是手心或屁股,而是面子。

先進國校園禁體罰

所以先進國,是先在校園禁止體罰,春風化雨一陣子之后,才把禁令帶入家庭,這也就是為什么歐洲國家,幾乎全部禁止校園體罰;仍有半數國家,允許家長在家中關起門來打孩子。

在2004年,大馬政府也曾在學校禁止體罰,可是之后學校風紀敗壞,老師申訴沒有籐鞭還真的不行,3年后教育部撤除禁罰令,老師得以重執“教鞭”。類似情況也發生在1998年的英國,英國佬雖相信愛的教育,卻也遵從鐵的紀律,禁體罰令也是頒了又廢,之后亦允許老師有限度地鞭打孩子,最多打手心3下,屁股6下(只限男生),8歲以下一律禁打。

婦女與發展部想要頒新法令,取代2001年略嫌過時的兒童法令,也不是沒有什么條款可以修正。在大馬,真正造成兒童致死的案件,大多是疏忽看顧兒童致命的案例。

去年8月在吉打,一名父親將沉睡的4歲兒子留在后車座9個小時而去教書,導致兒子熱死車內。此外,我們也曾聽聞家不少案例,是大人不在家的情況下,小童爬窗跌死的悲劇。這都是因為大馬沒有類似“不可讓12歲以下兒童獨處”的法令。在美國,就嚴禁12歲以下兒童獨處,以免發生意外。大馬真要修法,應增設“禁止兒童獨處”的法條,才能警惕更多粗心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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