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蒙特利爾公約》 家屬可無上限索償

(北京30日綜合電)根據國際公約,MH370的中國乘客家屬除了將獲約合120萬元人民幣(70萬令吉)的基本賠償,更可以針對飛機失事的肇因,索取無上限的賠償!

目前國際航空事故賠償主要依據的是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即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外交會議上,通過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這一公約從2005年7月31日起在中國正式生效。

《蒙特利爾公約》的使用範圍是“國際運輸”,因此,在MH370客機上的中國乘客,可要求按照《蒙特利爾公約》賠償。

最少賠償70萬

北京市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法學教授董念清說,《蒙特利爾公約》通過兩步遞進形式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第一步是特別提款權,即不管承運人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10萬人民幣特別提款權。

經國際民航組織複審,從2009年12月30日起,《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10萬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萬3100特別提款權,約合120萬元人民幣(70萬令吉)。

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承擔無限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為責任事故,即有過錯方,而不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失事,則賠償無上限。

不過,在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排除10萬提款權以上的賠償責任: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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