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燕萍:给教师带来挑战 反对鞭打列刑事罪
(吉隆坡31日讯)全国教师专业职工会总秘书骆燕萍指出,根据时任教育总监2003年发出的一项通令,教师在鞭打犯错男学生时,只可以在他穿着裤子的臀部鞭打最多3下。
“至于女生,是不能被鞭打的。”
她说,1959年教育条例已经阐明,鞭打学生是必须根据条例和程序的,也必须在有所控制下进行(cara terkawal)。
虽然如此,骆燕萍重申,教专不会认同教师为了发泄压力或一时情绪失控,而鞭打学生。
她说,教专反对政府把“鞭打孩子列为刑事罪”的建议,因为若在学校鞭打学生,那是基于纪律问题,而非虐待为出发点。
教专今早在者会指出,这项建议给教师们带来挑战与混淆,因为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允许校长或授权老师,在处理学校纪律问题时采取鞭打刑罚。
教育条例允许
“倘若学生犯下太严重的纪律问题,我们也可以请来警方协助。”
她指出,随着《儿童权利公约》出现,再加上现代家长疼惜孩子,也了解本身权益下,教育部除了受促必须检讨1959年教育条例外,老师也必须更专业来管理学生纪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问题。
她指出,鞭打学生是教育条例所允许,但不意味着会滥用,即使在处理严重的学生纪律问题,例如学生吸烟,吵架打斗、致伤等,鞭打也是最后行动。
她说,一些班级主任虽然带着籐条进入课室,但并不是用来鞭打学生,而是为了阻吓作用。
她指出,过往也有老师因为采取处罚行动而闹上法庭,教专都有提供协助,因为有些案件的涉及老师是卓越教师,只是他们的处理手法被人错误诠释。
促查老师晋升校长献议
教专早前接获投诉,指有一间小学普通老师,被献议直接晋升为校长;教专称这种做法违背了当初与教专所达致的协议,即确保学校校长人选,是具备领导资格的。
骆燕萍因而促请教育部,着手调查有否州教育局,直接献议普通老师,直接晋升校长的现象。
“教专年前与教育部达致协议,一名老师在晋升校长前,必须先担任高级副校长,让这名老师有足够处理校政经验后,才升任校长;如今却有州教育局,直接跳过这一做法,而直接让普通老师获得献议担任校长。”
她指出,该会希望教育部着手调查此事,因为要掌管好一间学校,必须是要有领导才能,所以该会才同意教育部举办课程,培训副校长,以便日后有机会晋升校长。
系统进行晋升制度
“我们希望校长的晋升制度是有系统进行,确保受委人选是合适有威望,因为校长职务繁重,必须管理好学校。”
她说,虽然教专与教育部上述协议不是明文规定,但那是彼此之前在几年前就决定的做法。
“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也是希望这个制度,在未来教育制度中,能够稍微变通灵活执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几年前,就已经同意老师必须按部就班晋升的决定是存在的。”
1957年教育法令下,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阐明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进行鞭打学生权力
教师可对学生施予的处罚 *轻微犯错:给予警告及进行辅导 严重错误行为 1.犯3个中度的错误。 中度犯错行为 1.连续犯下3个轻微犯错。 轻微犯错 1.蓄长发或胡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