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燕萍:给教师带来挑战 反对鞭打列刑事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骆燕萍:给教师带来挑战 反对鞭打列刑事罪

(吉隆坡31日讯)全国教师专业职工会总秘书骆燕萍指出,根据时任教育总监2003年发出的一项通令,教师在鞭打犯错男学生时,只可以在他穿着裤子的臀部鞭打最多3下。



“至于女生,是不能被鞭打的。”

她说,1959年教育条例已经阐明,鞭打学生是必须根据条例和程序的,也必须在有所控制下进行(cara terkawal)。

虽然如此,骆燕萍重申,教专不会认同教师为了发泄压力或一时情绪失控,而鞭打学生。



她说,教专反对政府把“鞭打孩子列为刑事罪”的建议,因为若在学校鞭打学生,那是基于纪律问题,而非虐待为出发点。

教专今早在者会指出,这项建议给教师们带来挑战与混淆,因为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允许校长或授权老师,在处理学校纪律问题时采取鞭打刑罚。

教育条例允许

“倘若学生犯下太严重的纪律问题,我们也可以请来警方协助。”

她指出,随着《儿童权利公约》出现,再加上现代家长疼惜孩子,也了解本身权益下,教育部除了受促必须检讨1959年教育条例外,老师也必须更专业来管理学生纪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问题。

她指出,鞭打学生是教育条例所允许,但不意味着会滥用,即使在处理严重的学生纪律问题,例如学生吸烟,吵架打斗、致伤等,鞭打也是最后行动。

她说,一些班级主任虽然带着籐条进入课室,但并不是用来鞭打学生,而是为了阻吓作用。

她指出,过往也有老师因为采取处罚行动而闹上法庭,教专都有提供协助,因为有些案件的涉及老师是卓越教师,只是他们的处理手法被人错误诠释。

促查老师晋升校长献议

教专早前接获投诉,指有一间小学普通老师,被献议直接晋升为校长;教专称这种做法违背了当初与教专所达致的协议,即确保学校校长人选,是具备领导资格的。

骆燕萍因而促请教育部,着手调查有否州教育局,直接献议普通老师,直接晋升校长的现象。

“教专年前与教育部达致协议,一名老师在晋升校长前,必须先担任高级副校长,让这名老师有足够处理校政经验后,才升任校长;如今却有州教育局,直接跳过这一做法,而直接让普通老师获得献议担任校长。”

她指出,该会希望教育部着手调查此事,因为要掌管好一间学校,必须是要有领导才能,所以该会才同意教育部举办课程,培训副校长,以便日后有机会晋升校长。

系统进行晋升制度

“我们希望校长的晋升制度是有系统进行,确保受委人选是合适有威望,因为校长职务繁重,必须管理好学校。”

她说,虽然教专与教育部上述协议不是明文规定,但那是彼此之前在几年前就决定的做法。

“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也是希望这个制度,在未来教育制度中,能够稍微变通灵活执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几年前,就已经同意老师必须按部就班晋升的决定是存在的。”

1957年教育法令下,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阐明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进行鞭打学生权力

教师可对学生施予的处罚

*轻微犯错:给予警告及进行辅导
*中度犯错:使用轻型藤鞭鞭打掌心(最多3下)。
*严重犯错:使用轻型藤鞭鞭打在衣物遮盖的屁股(最多3下)。

严重错误行为

1.犯3个中度的错误。
2.收藏、携带、散播、吸或涉及毒品活动。
3.携带、收藏、吸或批发烟草。
4.携带、喝、收藏或批发酒或任何引起幻觉及薰醉的物品。
5.发生吵架或暴力行为。
6.反抗、威胁、殴打、侵犯及致伤教师或学生巡察员。
7.对老师/巡察员/学生无礼。
8.勒索或恫吓老师/巡察员/学生。
9.携带/使用武器或其它危险用具。
10.欺侮,虐待或强逼其他同学。
11.偷、抢、暴窃或闯入禁区。
12.赌博或涉及赌博活动。
13.印刷、出版、展示、散播或收藏被禁止的刊物、录影或多媒体产品。
14.涉及非法组织。
15.侮辱老师/同学。
16.通奸、鸡奸或违反自然的行为。
17.涉及妓女/进行无声文化/阴阳人。
18.涉及不道德活动。
19.偷窥男/女同学。
20.写或发出具污染性的文告。
21.破坏学校/老师的产物。
22.携带或使用爆炸物。
23.书写/绘画色情字眼和图画,或做出色情行为。
24.涉及非法示威或聚会,或制造动乱。
25.滥用电玩或多媒体材料。
26.携带或使用致伤或干挠教学/考试或测试的进行。
27.举办或涉及与大马社会产生冲突的文化活动。
28.主办或涉及未经校方、州教育局及教育部同意的文化活动。
29.连续旷课30天,或在一个学年内旷课60天。
30.阻挠/破坏校长或负责老师行使权力。
31.未经校方允许,而带领外人进入学校。
32.散播、拥有、携带、绘画及展示色情物品。
33.骂粗。
34.进行令人可疑的关系。
35.其他认为适合这个类别的错误。

中度犯错行为

1.连续犯下3个轻微犯错。
2.未经校方允许,滥用学校电源和器具。
3.未经校方允许,离开学校。
4.考试期间进行不诚实或作弊行为。
5.缺席所有学校的正式场合。
6.不尊重国歌、州歌、校歌及相关标志。
7.头发过于前卫,如染发。
8.在学校的公物上涂鸦。
9.佩戴过多的饰品。
10.其他认为适合这个类别的错误。

轻微犯错

1.蓄长发或胡须。
2.在课室、走廊、禁区玩耍。
3.未经校方允许,随意带走课室和学校的物品。
4.未经允许,离开课室。
5.未经允许,在上课时间出现在食堂。
6.私自使用学校的电子器材或娱乐器材。
7.在课室内吃喝。
8.上课迟倒。
9.干扰教师。
10.在课室吵闹,导致影响其它课室的上课情况。
11.在学校范围内驾驶摩哆和开车。
12.其他认为适合这个类别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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