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訊)全國教師專業職工會總秘書駱燕萍指出,根據時任教育總監2003年發出的一項通令,教師在鞭打犯錯男學生時,只可以在他穿著褲子的臀部鞭打最多3下。
“至于女生,是不能被鞭打的。”
她說,1959年教育條例已經闡明,鞭打學生是必須根據條例和程序的,也必須在有所控制下進行(cara terkawal)。
雖然如此,駱燕萍重申,教專不會認同教師為了發泄壓力或一時情緒失控,而鞭打學生。
她說,教專反對政府把“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的建議,因為若在學校鞭打學生,那是基于紀律問題,而非虐待為出發點。
教專今早在者會指出,這項建議給教師們帶來挑戰與混淆,因為1959年教育條例(學校紀律)允許校長或授權老師,在處理學校紀律問題時採取鞭打刑罰。
教育條例允許
“倘若學生犯下太嚴重的紀律問題,我們也可以請來警方協助。”
她指出,隨著《兒童權利公約》出現,再加上現代家長疼惜孩子,也了解本身權益下,教育部除了受促必須檢討1959年教育條例外,老師也必須更專業來管理學生紀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問題。
她指出,鞭打學生是教育條例所允許,但不意味著會濫用,即使在處理嚴重的學生紀律問題,例如學生吸煙,吵架打斗、致傷等,鞭打也是最后行動。
她說,一些班級主任雖然帶著籐條進入課室,但並不是用來鞭打學生,而是為了阻嚇作用。
她指出,過往也有老師因為採取處罰行動而鬧上法庭,教專都有提供協助,因為有些案件的涉及老師是卓越教師,只是他們的處理手法被人錯誤詮釋。
促查老師晉升校長獻議
教專早前接獲投訴,指有一間小學普通老師,被獻議直接晉升為校長;教專稱這種做法違背了當初與教專所達致的協議,即確保學校校長人選,是具備領導資格的。
駱燕萍因而促請教育部,著手調查有否州教育局,直接獻議普通老師,直接晉升校長的現象。
“教專年前與教育部達致協議,一名老師在晉升校長前,必須先擔任高級副校長,讓這名老師有足夠處理校政經驗后,才升任校長;如今卻有州教育局,直接跳過這一做法,而直接讓普通老師獲得獻議擔任校長。”
她指出,該會希望教育部著手調查此事,因為要掌管好一間學校,必須是要有領導才能,所以該會才同意教育部舉辦課程,培訓副校長,以便日后有機會晉升校長。
系統進行晉升制度
“我們希望校長的晉升制度是有系統進行,確保受委人選是合適有威望,因為校長職務繁重,必須管理好學校。”
她說,雖然教專與教育部上述協議不是明文規定,但那是彼此之前在幾年前就決定的做法。
“之所以沒有明文規定,也是希望這個制度,在未來教育制度中,能夠稍微變通靈活執行;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在幾年前,就已經同意老師必須按部就班晉升的決定是存在的。”
1957年教育法令下,1959年教育條例(學校紀律)闡明在特定情況下賦予進行鞭打學生權力
教師可對學生施予的處罰 *輕微犯錯:給予警告及進行輔導 嚴重錯誤行為 1.犯3個中度的錯誤。 中度犯錯行為 1.連續犯下3個輕微犯錯。 輕微犯錯 1.蓄長髮或胡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