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燕萍:給教師帶來挑戰 反對鞭打列刑事罪

(吉隆坡31日訊)全國教師專業職工會總秘書駱燕萍指出,根據時任教育總監2003年發出的一項通令,教師在鞭打犯錯男學生時,只可以在他穿著褲子的臀部鞭打最多3下。

“至于女生,是不能被鞭打的。”

她說,1959年教育條例已經闡明,鞭打學生是必須根據條例和程序的,也必須在有所控制下進行(cara terkawal)。

雖然如此,駱燕萍重申,教專不會認同教師為了發泄壓力或一時情緒失控,而鞭打學生。

她說,教專反對政府把“鞭打孩子列為刑事罪”的建議,因為若在學校鞭打學生,那是基于紀律問題,而非虐待為出發點。

教專今早在者會指出,這項建議給教師們帶來挑戰與混淆,因為1959年教育條例(學校紀律)允許校長或授權老師,在處理學校紀律問題時採取鞭打刑罰。

教育條例允許

“倘若學生犯下太嚴重的紀律問題,我們也可以請來警方協助。”

她指出,隨著《兒童權利公約》出現,再加上現代家長疼惜孩子,也了解本身權益下,教育部除了受促必須檢討1959年教育條例外,老師也必須更專業來管理學生紀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問題。

她指出,鞭打學生是教育條例所允許,但不意味著會濫用,即使在處理嚴重的學生紀律問題,例如學生吸煙,吵架打斗、致傷等,鞭打也是最后行動。

她說,一些班級主任雖然帶著籐條進入課室,但並不是用來鞭打學生,而是為了阻嚇作用。

她指出,過往也有老師因為採取處罰行動而鬧上法庭,教專都有提供協助,因為有些案件的涉及老師是卓越教師,只是他們的處理手法被人錯誤詮釋。

促查老師晉升校長獻議

教專早前接獲投訴,指有一間小學普通老師,被獻議直接晉升為校長;教專稱這種做法違背了當初與教專所達致的協議,即確保學校校長人選,是具備領導資格的。

駱燕萍因而促請教育部,著手調查有否州教育局,直接獻議普通老師,直接晉升校長的現象。

“教專年前與教育部達致協議,一名老師在晉升校長前,必須先擔任高級副校長,讓這名老師有足夠處理校政經驗后,才升任校長;如今卻有州教育局,直接跳過這一做法,而直接讓普通老師獲得獻議擔任校長。”

她指出,該會希望教育部著手調查此事,因為要掌管好一間學校,必須是要有領導才能,所以該會才同意教育部舉辦課程,培訓副校長,以便日后有機會晉升校長。

系統進行晉升制度

“我們希望校長的晉升制度是有系統進行,確保受委人選是合適有威望,因為校長職務繁重,必須管理好學校。”

她說,雖然教專與教育部上述協議不是明文規定,但那是彼此之前在幾年前就決定的做法。

“之所以沒有明文規定,也是希望這個制度,在未來教育制度中,能夠稍微變通靈活執行;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在幾年前,就已經同意老師必須按部就班晉升的決定是存在的。”

1957年教育法令下,1959年教育條例(學校紀律)闡明在特定情況下賦予進行鞭打學生權力

教師可對學生施予的處罰

*輕微犯錯:給予警告及進行輔導

*中度犯錯:使用輕型藤鞭鞭打掌心(最多3下)。

*嚴重犯錯:使用輕型藤鞭鞭打在衣物遮蓋的屁股(最多3下)。

嚴重錯誤行為

1.犯3個中度的錯誤。

2.收藏、攜帶、散播、吸或涉及毒品活動。

3.攜帶、收藏、吸或批發煙草。

4.攜帶、喝、收藏或批發酒或任何引起幻覺及薰醉的物品。

5.發生吵架或暴力行為。

6.反抗、威脅、毆打、侵犯及致傷教師或學生巡察員。

7.對老師/巡察員/學生無禮。

8.勒索或恫嚇老師/巡察員/學生。

9.攜帶/使用武器或其它危險用具。

10.欺侮,虐待或強逼其他同學。

11.偷、搶、暴竊或闖入禁區。

12.賭博或涉及賭博活動。

13.印刷、出版、展示、散播或收藏被禁止的刊物、錄影或多媒體產品。

14.涉及非法組織。

15.侮辱老師/同學。

16.通姦、雞姦或違反自然的行為。

17.涉及妓女/進行無聲文化/陰陽人。

18.涉及不道德活動。

19.偷窺男/女同學。

20.寫或發出具污染性的文告。

21.破壞學校/老師的產物。

22.攜帶或使用爆炸物。

23.書寫/繪畫色情字眼和圖畫,或做出色情行為。

24.涉及非法示威或聚會,或製造動亂。

25.濫用電玩或多媒體材料。

26.攜帶或使用致傷或干撓教學/考試或測試的進行。

27.舉辦或涉及與大馬社會產生衝突的文化活動。

28.主辦或涉及未經校方、州教育局及教育部同意的文化活動。

29.連續曠課30天,或在一個學年內曠課60天。

30.阻撓/破壞校長或負責老師行使權力。

31.未經校方允許,而帶領外人進入學校。

32.散播、擁有、攜帶、繪畫及展示色情物品。

33.罵粗。

34.進行令人可疑的關係。

35.其他認為適合這個類別的錯誤。

中度犯錯行為

1.連續犯下3個輕微犯錯。

2.未經校方允許,濫用學校電源和器具。

3.未經校方允許,離開學校。

4.考試期間進行不誠實或作弊行為。

5.缺席所有學校的正式場合。

6.不尊重國歌、州歌、校歌及相關標誌。

7.頭髮過于前衛,如染髮。

8.在學校的公物上塗鴉。

9.佩戴過多的飾品。

10.其他認為適合這個類別的錯誤。

輕微犯錯

1.蓄長髮或胡須。

2.在課室、走廊、禁區玩耍。

3.未經校方允許,隨意帶走課室和學校的物品。

4.未經允許,離開課室。

5.未經允許,在上課時間出現在食堂。

6.私自使用學校的電子器材或娛樂器材。

7.在課室內吃喝。

8.上課遲倒。

9.干擾教師。

10.在課室吵鬧,導致影響其它課室的上課情況。

11.在學校範圍內駕駛摩哆和開車。

12.其他認為適合這個類別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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