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漁業局主任收供應商賄金案 證據不足兩人無罪釋放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前漁業局主任收供應商賄金案 證據不足兩人無罪釋放

(北海6日訊)前下霹靂漁業局主任在5年前向魚苗供應商收取24萬6024令吉20仙賄賂金案,今日在北海法庭下判,地庭法官朱麗樂基于控方無法出示足夠及確鑿的證據,判兩人無罪釋放。



這兩人分別是51歲的前下霹靂漁業局主任阿都哈密及49歲的魚苗供應商莫哈末羅斯曼。

第一控狀指阿都哈密于2010年2月8日,以下霹靂漁業局主任身分,向莫哈末羅斯曼收取22萬令吉的賄賂金,以作為核准其水產養殖津貼金申請的條件。

第二控狀則指被告于2010年5月18日,以同樣理由,向業主或第二被告莫哈末羅斯曼收取2萬6千24令吉20仙的賄賂金。



被告牴觸了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8(1)(c)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165條文(賄賂)同讀下被控。

莫哈末羅斯曼則被控參與上述2項賄賂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8(1)(c)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165條文(賄賂)同讀下被控。

上述案件共傳召6名證人供證,阿都哈密的代表律師為巴吉星,莫哈末羅斯曼的代表律師則是阿末沙里爾。

此案的副檢察司為阿末卡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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