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到了,又是送年禮的季節。送年禮,已成了新年一種不能免俗的禮儀。
最近,反貪會有提出,對公務人員,最好不要隨便送禮,因為送禮給公務員,小至一個年柑,也會構成賄賂、貪污罪名。
市面上,很久以來,都在維持著一種現像,許多人會藉著過年,對該些能在業務上幫助他們的公務員、官員、警方或其他人等,送年禮、送紅包、送禮籃,以聊表謝意之餘,並希望將來繼續多多關照。
送年禮,原意只是聊表謝意,但很多時候,送的一方已乖離送禮的原意,送年禮的價值,送紅包的價值,超出應有的界限。而收禮的人,並沒有拒絕,反而有點心照不宣的照收不誤。
有些禮籃的價碼,明目張膽的去到幾千令吉一份。禮籃內都是名貴的禮品。紅包的內容也可以去到無限量的地步,連受禮者的家小,都是受惠者。
問題是,受禮者,何德何能?有甚麼需要,送出這樣重的厚禮?
這豈非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擺明就是討好、賄賂及收買人心。
這種風氣非常要不得,有送禮、有送紅包,就會得到方便,沒有送禮、沒有送紅包,就處處為難。
送禮雖是一年一度,但這種不良的風氣,會阻礙整個社會的前進,制造貪污、貪念,衍生不公平。
公務員的形像,應該是清廉、公正的,公眾不應該以送禮的心態,去巴結他們,來達到個人的目的。
送禮若出發點不當,很容易變成一種變相的貪污。這和送紅包的意義一樣,送得恰當,是禮儀,送得不恰當,就會變成別有用意。宜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