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受賄洗黑錢罪成 馬石油高層 監4年罰201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4項受賄洗黑錢罪成 馬石油高層 監4年罰201萬

(吉隆坡6日訊)地庭今日裁定馬石油公司Carigali企劃經理的4項受賄和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年及罰款201萬2500令吉。



承審法官羅絲比雅哈寧也諭令,被告依德利斯如無法繳付罰款,則需監禁44個月替代。

法官是基于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判處被告受賄的4項罪名,共需監禁10年,至于另4項洗黑錢罪名則各判處1年監禁。

由于相同罪名刑罰同時執行,不同罪名刑罰分開執行,因此被告僅需監禁4年及罰款。



被告辯護律師阿菲夫丁在求情時,指被告今年49歲,育有3名孩子及需要奉養年邁的母親,法庭已拒絕被告提出暫緩刑罰申請。

由于被告面控案件不同,所以由兩名主控官負責檢控;此案在2013年11月開審,共有26名證人出庭供證。

申請暫緩刑罰遭拒

負責洗黑錢控狀的主控官莫哈末法雷斯副檢察司向法官申請,充公被告的房子及凍結銀行戶頭,法官已擇定4月30日聆聽此申請,另1名負責貪污案的主控官為莫哈末信迪副檢察司。

被告今日在家屬及朋友的陪同下出庭,被告聽到律師為自己申請暫緩刑罰遭拒時,頓時眼淚泛紅。休庭后,相信是被告親屬走向被告欄擁抱及安慰傷心的被告,隨同的女性親屬已在哭泣。

新聞背景
接受黑錢作購屋訂金

被告依德利斯在2013年7月5日面控4項共38萬5000令吉的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即洗黑錢罪名及5項40萬3000令吉的貪污罪名,但反貪會隨后向法庭申請更改其貪污的罪名的第5項控狀與第4項控狀統一,因此,被告最終只面控8項罪名。

在洗黑錢控狀下,控狀指被告在2009年至2012年期間,在不同地點,接受O-Vista Industries有限公司數目不等的黑錢支票,用作購屋訂金用途,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AMLATFA)第4(1)(a)條文。最高刑罰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至于貪污控狀,則指他在2009至2012年期間,身為公司高級經理,向Penaga Orbit公司主席索取數目不等的款項,作為批准該公司的技術評估和服務結業證書的回酬。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和24條文同讀;最高刑罰為判監不超過20年及被罰款受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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