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籍生母離去不能上學 商人上庭為兒討公民權
(吉隆坡9日訊)一名大馬商人與泰籍女子,于4年前在沒有婚姻的情況下生下一名男孩,生母在小孩6個月大時離開,引發國籍課題,以致為父者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孩子公民權遭拒絕,使孩童至今無法上學讀書;此案被帶上法庭。
來自八打靈再也的林正賢(38歲,譯音),于2013年向國民登記局為孩子林祖毅(4歲,譯音)申請公民權,但該局基于孩子的母親是泰籍人士,于同年10月11日拒絕其申請,導致孩子淪為無國籍孩童。
林正賢較后就此事入稟高庭申請司法檢討,此案今日開審。
林氏代表律師蘇仁德蘭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第II部第1(e)條文,闡明孩子在我國出世,而非其他國籍,即可以自動享有公民權地位,並質疑國民登記局為何要拒絕小孩的大馬籍父親申請公民權。
但是,代表國民登記局的高級聯邦律師瑪莎拉反駁說,根據泰國法律,凡是父母其中一人是泰國公民的小孩,自動成為泰國籍人士。
下月裁決
她也挑起小孩沒有報生紙課題,小孩親生父母也沒有任何婚姻紀錄。
蘇仁德蘭則力指,此案唯一課題是公民權,其他課題皆與此案無聯。
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絲瑪碧在聆聽雙方陳詞后指出,這是首宗援引聯邦憲法第1(e)條文相關的案例,需要時間研究,並擇定此案于3月6日裁決。
蘇仁德蘭較后在庭外告訴記者,男童年僅4歲,親生母親離開后,由年邁祖母撫養,而今已到入學年齡,因無國籍,而面對無法上學問題,政府應重新考慮承認其公民權問題。
林正賢促發孩童大馬卡
林正賢在宣誓書中,要求法庭諭令第一答辯人國民登記局總監,發出孩童大馬卡(MyKid)和公民權證書,給此案第二申請人林祖毅。
他在這誌期2014年4月28日的支援宣誓書中指出,該局已剝奪第二申請人在聯邦憲法和其他法律下賦予的人權。
提及案情背景,他說,他已于2009年4月認識一名泰籍女子萊普塔,較后兩人相戀。
“雖然沒有正式結婚,但我們己在大馬居住2年,好比夫妻般生活。”
他說,在此關係下,他于2010年與萊普塔生下一名男孩,即第二申請人林祖毅。
他指出,雖然如此,萊普塔于2011年,當第二申請人僅6月個大時,在沒有留下任何叮嚀下,突然離開他;他已落力尋找和嘗試聯絡對方,但不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