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養變領養單親媽媽尋女‧我的寶貝回來了 生母附帶7條件獲撫養權
(檳城12日訊)托養變領養,單親媽媽爭回4歲女兒撫養權一案,兒童法庭今午在附帶7項條件下,宣判女童在福利部監護下,交回其生母與外婆撫養3年,再視情況定奪。
兒童法庭庭主烏瑪黛薇也勸告女童生母李雪莉(23歲)及外婆謝美蜜(49歲),讓托養人林麗寶(44歲)探望女童。
據悉,林麗寶代表律師布仁有向法庭指出,會考慮上訴。
庭主根據2001年兒童令第30(1)(b)及(c)作出7項附帶條件,包括:女童不可離開烏魯冷岳居住;一旦搬家,生母或外婆須通知監護人新住址;監護人隨時可到女童住址或任可地點探望女童;不論生母或外婆,在沒經過法律程序准許或監護人知情下,不得將女童交給他人照顧;生母或外婆需時刻向監護人匯報女童近況或商討其狀況;兩人需確保女童不會受到陷害、虐待或疏忽看管;也需保証女童享得應有的福利及教育。
擔心生父賣女才托養
林麗寶步出法庭時,木無表情。
此案是在去年8月30日發生,來自雪州加影的單親媽媽李雪莉及母親謝美蜜向馬華檳公共服務及投訴局顧問林敦良投訴,指她當年未婚生女后,擔心身女儿癮君子生父賣女,于2012年將女兒交給林麗寶照顧,稱“只是托養,並非領養”。
李雪莉說,她把女兒交給林麗寶時,對方指一有空就會帶女兒與她們相聚,但之后沒這么做;林麗寶也出示國家登記局文件指是合法領養,並道出領養過程。
事情曝光后, 女童被交給福利局照顧,福利局再把事件帶上法庭,要求法庭定奪如何安置女童。
外祖母:新年最好禮物
(檳城12日訊)“終于還回公道,真是天有眼!這是我最好的新年禮物!”
女童外祖母謝美蜜說,獲法庭判給回孫女的撫養權,是她新年最好的禮物,並承諾將會好好照顧孫女。
她說,她之前曾向很多人求助,但沒人理會,幸好最后獲得馬華檳公共服務及投訴局顧問林敦良及福利部的協助。
“孫女之前曾出水痘,福利局官員將她照顧得很好。”
她今午在法庭宣判后,在林敦良召開的記者會上,這么說。
此外,女童母親李雪莉在受林敦良詢問時表示,由于需要工作,會將孩子交由母親照顧。
林敦良也勸告女童母親要吸取經驗,經過此事后,不要再以“需要工作”為由,將孩子交給他人看顧。
“我也希望想要領養孩子者,可通過合法管道領養。”
記者會上,李雪莉頻頻撫摸孩子的頭部及手部,也叮囑孩子不要一直吃糖果,盡顯關愛。謝美蜜送外孫女一個米妮玩偶,歡迎外孫女終于可回家。
出席者包括馬華檳法律局副主任林安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