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同意出售房屋,卻三度推遲簽署合約,欲盡快完成有關程序的買主,希望簽約后的3週可取得鑰匙,無奈還是不得要領。
⊙陳小姐指出,她去年12月簽署房屋文件,費用也繳付了,但屋主沒前去律師樓簽約。
她指出,有關單位是夫妻聯名,但女方已出國,所以原定1月27日的簽約,需改期到2月6日。
“不過,6日當天事主又以旅遊簽證問題,需再次押遲。”
她說,在簽約日期不斷押后下,即托律師轉告屋主,自己希望完成簽約后的3週,可取得房屋鑰匙,前者也答應了。
她指出,隨后屋主竟告知律師,以上條件需更改,若買主堅持3週后取得鑰匙,就以一般租約處理。
陳小姐直言,簽約日期三度押后,原答應自己的條件也反悔,自己可採取什么行動討回公道?
★林若輝律師
一般上,賣方是有一個合理時期進行簽約,但並非如陳小姐般的接近兩個月。
倘若最后還是未簽署買賣合約,建議讀者要求律師凍結有關產業,同時發信給賣家,避免后者轉賣給第三者。
再者,投訴者也能把問題帶上法庭,若成功上訴,屆時可決定追討賠償或要求屋主賣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