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芳:污染河流要严办 2法令可对付肇祸者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林素芳:污染河流要严办 2法令可对付肇祸者

报导:刘淑美
(吉隆坡21日讯)雪州近年数度发生河流和滤水站受污染事件,造成雪州人民常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面对断水,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高级经理林素芳要求环境局和国家水务委员会(SPAN),有效运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和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对付肇祸者。



她强调,在该法令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死刑。

她接受《中国报》电访时指出,河流发生污染包含数个因素,除了河流或滤水站旁出现许多非法伐木和工业运作,有关单位执法也不严,每逢河流受污染,大众并不知有关单位是否已采取应有的法令对付违例者,尤其是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和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的作用非常有效。

执法不严



她举例,违例者一旦导致河流、水供系统或输水系统受污染,甚至造成人命伤亡,国家水务委员会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的121(2)(a)条文,最高刑罚是死刑,或监禁20年和打鞭,或两者兼施。

她说,如果违例者造成水供严重污染而未涉及人命伤亡,则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121(2)(b)条文,被判监禁10年或罚款5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若水供受污染程度不严重,国家水务委员会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121(2)(c)条文,罚款高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林素芳指出,2006年水供服务工业法令主要授权于国家税务委员会,环境局则可引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第47条文,一旦任何人造成污染(包括水源),环境局局长可要求违例者负责所有清理工作的成本和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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