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劉淑美
(吉隆坡21日訊)雪州近年數度發生河流和濾水站受污染事件,造成雪州人民常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面對斷水,大馬水務與能源研究協會高級經理林素芳要求環境局和國家水務委員會(SPAN),有效運用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和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對付肇禍者。
她強調,在該法令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死刑。
她接受《中國報》電訪時指出,河流發生污染包含數個因素,除了河流或濾水站旁出現許多非法伐木和工業運作,有關單位執法也不嚴,每逢河流受污染,大眾並不知有關單位是否已採取應有的法令對付違例者,尤其是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和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的作用非常有效。
執法不嚴
她舉例,違例者一旦導致河流、水供系統或輸水系統受污染,甚至造成人命傷亡,國家水務委員會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的121(2)(a)條文,最高刑罰是死刑,或監禁20年和打鞭,或兩者兼施。
她說,如果違例者造成水供嚴重污染而未涉及人命傷亡,則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121(2)(b)條文,被判監禁10年或罰款5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若水供受污染程度不嚴重,國家水務委員會可援引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121(2)(c)條文,罰款高達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林素芳指出,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主要授權于國家稅務委員會,環境局則可引用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第47條文,一旦任何人造成污染(包括水源),環境局局長可要求違例者負責所有清理工作的成本和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