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高庭今日駁回公正黨莎阿南太子園州議員蘇海米,挑戰1948年煽動法令第3及4條文是否違反聯邦憲法第10條款賦予民眾言論自由的訴訟。
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絲瑪碧在檢閱所有書面陳詞和宣誓書后,駁回蘇海米的訴訟,並諭令他支付2000令吉堂費。
蘇海米在2014年9月16日入稟高庭,申請宣判煽動法令第3與第4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10(1)(a)條款,侵犯他的言論自由權,他將政府列為唯一答辯人。
他在申請書中闡明,煽動法令第3條文闡明廣義的煽動行為,第4條文則闡明發表煽動性言論者面對的懲罰。
此外,蘇海米因在其部落格 srimuda.blogspot.com上載一篇煽動性文章,而于2011年2月7日在莎阿南地庭被控,但他否認有罪,他在有關部落格貼文中,批評庫斯林受委雪州秘書事件,而被控煽動,他過后向上訴庭申請撤銷煽動罪指控,但遭駁回。
法官基于被告獲得聯邦法院庭令,要求申請展延此案是濫用法庭程序,此事在法庭的範圍以外,而駁回申請人申請,並諭令支付4000令吉堂費。
蘇海米的代表律師為安德魯楊,代表政府的是高級聯邦律師陸儀清(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