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污委員會行動調查評估小組主席丹斯裡哈德南指出,總審計司報告中揭露的諸多浪費公款個案,是採購上出現疏忽或失職,而非貪污造成。在大馬公眾眼中印象深刻的這些貪腐現象、浪費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的情況屢禁不止,竟被反貪會定義為“非貪污造成”,企圖漂白明知故犯的監守自盜腐敗弊端為技術上的疏忽,勢無法有效打擊貪污腐敗風氣。
“利益輸送”是涉賄犯罪的一種形式,是學理上廣義受賄罪的一種。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將“利益輸送”作為受賄罪論處明顯存在爭議,唯有將“利益輸送”引入刑法,完善涉賄案件的處理模式。反貪會要擬法令對付失職公僕,追究浪費公款的事件是明智的,但如果為了關照貪官名節而將明知故犯的蓄意濫權案子與“貪腐”污名劃清界限,藉此調降我國貪腐指數,向腐敗集團妥協,等同為這些芝麻貪官提供升級為大鱷魚的實習及培育溫床。
缺乏監督、操作不透明的政府採購,只會讓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借公權行私慾,肆意揮霍納稅人錢財的案例只會越來越多,讓大眾認為是匪夷所思的神話,變成實實在在的現實。
監管系統變包庇系統
若不徹底全盤透明化政府採購作業,接受監督,形同虛設的監管系統將變成包庇系統,官官相護並監守自盜。有意“失職或疏于職守”的公務員自然上有決策,下有對策。
以國營電視台花費3810令吉購買市價僅100令吉掛鐘為例,如果負責採購的官員不至于懵懂“疏忽”到自掏腰包多付3700令吉為自家客廳採購一台同樣的時鐘,就絕對是蓄意而非疏忽。肥了時鐘供應商,換取形形色色利益回饋, 中飽私囊的正是公家錢。如果這也是“非貪污造成”,大馬貪污印象指數(CPI)全球排名很快就可以超越以92分居榜首的丹麥了。
反腐倡廉,在任何國家都非小事。大案要案固然引人注目、社會反響強烈,但對小案細案的查處更能映射出一個國家的反腐機制是否完善與嚴謹。
整肅貪腐的工作應長期堅決不懈,除了通過修法加重貪腐懲處,應針對只收到一份投標書的採購案做更嚴格審查,將個人收入與生活開支不符作為涉嫌犯罪,由涉案人自證清白,避免瓜田李下的原則應被奉為圭臬。廉潔意識須內化于文化肌理,在廉潔與效率之間,前者顯然是第一義的。如果側重運行效率而放鬆監督,后果必然不堪設想。
反腐倡廉長效機制的形成,終究需根植于對貪腐“零容忍”的社會土壤,依靠態度明確、保障有力的法治及執行力。套用時下流行的話: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關鍵在于要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