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士雅丁:寬赦申請 是否開會討論元首決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萊士雅丁:寬赦申請 是否開會討論元首決定

(吉隆坡26日訊)政府社會與文化事務顧問丹斯里萊士雅丁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42條款,國家元首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寬赦局會議,以討論與定奪寬赦申請。



“如果陛下不願意開會,沒有人可以敦促或強迫陛下,例如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家人提出的寬赦申請,國家元首不同意或不願意出席寬赦局會議,那是陛下的權利,也是陛下的基本人道權利。”

萊士雅丁也是民事、憲法與基本人權法學博士,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指出,聯邦憲法第42條款或其他條款,沒有闡明寬赦局定奪一項申請的期限。

“聯邦憲法完全沒有提及接受或考慮一項上訴或寬赦申請,所應採用的方法與程序。”



他說,現有的憲法或法律,也沒有提到寬赦局必須在特定期限內,決定是否接受寬赦申請,因為寬赦的角色,在普通法律範圍以外。

沒闡明申請期限

萊士雅丁以2001年朱萊米申請所寬赦的判決為例說,最高法院(現稱聯邦法院)對當時裁決,沒限定彭亨州寬赦局在特定期限內定奪有關寬赦申請。

“申請寬赦的一方要求寬赦局開會定奪寬赦與否,但最高法院裁決不設期限,因為那是寬赦局的人道權利與酌情權。”

1993年,女巫師蒙娜殺害峇都達南區州議員拿督馬茲蘭再分屍18段事件,轟動一時,朱萊米當時是蒙娜的助手;他與蒙娜夫婦被判死刑后,曾向彭亨蘇丹尋求寬赦,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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