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魯依莎 :安華是否出席國會 總檢察長無權決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努魯依莎 :安華是否出席國會 總檢察長無權決定

(八打靈再也27日訊)人民公正黨副主席努魯依莎指出,總檢察長無權決定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能否出席3月9日召開的今年首季國會下議院會議,因為監獄是內政部負責管轄的單位。



她今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昨日指安華申請出獄一事,必須交給總檢察長來決定,是錯誤言論,並有著推卸責任的嫌疑。

“總檢察署與監獄是個別單位,只有內長和中央政府才有權力來允許安華出席3月9日的下議院會議,內長有義務批准和指示監獄局讓安華出獄。”

她說,根據聯邦憲法第48條文,安華仍是峇東埔國會議員及國會反對黨領袖,這也獲國會下議院證實;因此安華應出席會議,履行義務,繼續爭取和維護人民應有的權益。



“我們不能忘了安華在第13屆大選率領民聯獲得52%多數選票,雖然他人現在監獄,但仍代表著人民的心聲和期望。”

她也說,1995年監獄法令第31(1)(a)條文闡明,只要有合理要求,監獄局長有權批准任何囚犯外出到大馬任何一個地方,因此並無任何理由,來拒絕安華申請出獄。

詢及安華是否有親自向內政部申請出席會議時,努魯依莎指出,監獄並沒有任何影印器材,因此安華已通過律師致函給內政部要求外出。

另外,她也強調不會再理會有關指安華家人向國家元首申請寬赦,等同于安華認罪的說法,只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替安華保留議員資格。

出席者包括人民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德蘭、伊黨中委卡立沙末及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

蔡添強 :內政部有權批申請

蔡添強指出,就算只是一般囚犯,碰上任何特別事件需出獄,都必須向監獄局長申請外出,因此內政部絕對有權利批准安華的出獄申請。

他說,普通囚犯若需出席婚禮、葬禮或家庭重要事宜,都會致函予監獄局長要求出獄,然后監獄局長將研究有關請求是否重要及合理,進而決定批准與否。

“總檢察署只是負責刑事提控,從以前到現在,都無任何囚犯要求總檢察署批准出獄的案例,因此內政部必須依據法律行事,並不是將決定權推向總檢察長。”

他也說,若相關單位拒絕安華申請,那么他們就必須給予合理解釋。

詢及國家元首何時會批准安華家屬提出的寬赦申請時,蔡添強則指出,決定寬赦並沒有一定的期限,過往案例最短時間為4個月,一切都必須視國家元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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