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重选已违宪” 国大党4党要诉注册局
(吉隆坡2日讯)国大党主席拿督斯里巴拉尼威入禀高庭,挑战社团注册局要求国大党进行重选的决定,并强调该局指示国大党重选的决定,已违宪及不合法。
4名起诉人是国大党主席巴拉尼威、总秘书拿督索迪纳登、副主席拿督巴拉克里斯南及公共官员巴卡斯劳勿,要求高庭撤销社团注册局分别于志期2014年12月5日、12月31日和2015年2月6日发给该党的信函,指示该党中央工作委员会(CWC)3个副主席、8个区部和2个支部重选,以及区部副主席职重选。
4名起诉人是于今年2月24日,通过Arbain & Co律师楼入禀申请,把社团注册局及内政部长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方;巴卡斯劳勿也入禀宣誓书支持此申请。
促判党选成绩合法
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斯马米择定本月9日,听审4人的司法检讨准令。
4人在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社团注册局要求该党重选,是违法及不合法、社团注册局援引1966年公司社团法令第18A、18B及18C条文要求重选,已违反上述法令及越权、社团注册局没有遵守宪法及违反宪法第10(1)(c)条文。
起诉人指出,辩方的决定也抵触该党党章,因为任何政党的党选,必须根据有关政党的党章行事,并不是社团注局的决定,所以后者的决定不合法,理应被撤销。
诉方也要求法庭宣判该党于2013年11月30日举行的党选成绩,合法及有效、不容质疑国大党各区部及支部的党选成绩,成绩属合法及有效。
他们也要求法庭对辩方做出的决定,发出暂缓令以待法庭做出结果为止,且也要求法庭发出临时禁令,禁止辩方对国大党采取任何行动及发出指示,直到此案审结为止。
1.宣判撤销社团注册局志期2014年12月5日的决定
*2013年11月30日的党选成绩不合法,须在社团注册局发出信函后的90天内,中央工作委员会(CWC)及副主席职须重选。
*8个区部的理事职,须在信函发出后的60天内重选,即槟城峇央峇鲁区部及武吉牛汝莪区部、雪州梳邦区部、霹州居林万拉峇鲁区部、太平区部及打们区部、雪邦区部及野新区部。
*2个支部的理事职,须在信函发出后的30天内重选,即万里茂北区及柏哥利林南区廉价组屋。
*峇都加湾区部副主席、哥打拉惹区部主席、丹绒马林区部主席,及警察合作社花园支部主席职,须在信函发出后的30天内重选。
2.宣判撤销社团注册局志期2014年12月31日的决定
*首答辩方质疑获选出席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能超过1500人数。
*中央工作委员会没有明确阻止国大党妇女组及青年团,参与2013年10月24日的党代表大会事项,以及做出最终决定。
*党选投票总数、以及区部及支部理事职出现争议。
3.宣判撤销社团注册局志期2015年2月6日的决定
*只有在2012年成立的支部的竞选名单,才能在重选中使用。
*2013年开始参与国大党的支部,在党选中属不合法。
*各区部须在今年重选。
*国大党三臂膀须在今年重选。
*党署理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工作委员会(CWC)职,须在今年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