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重選已違憲” 國大黨4黨要訴註冊局
(吉隆坡2日訊)國大黨主席拿督斯里巴拉尼威入稟高庭,挑戰社團註冊局要求國大黨進行重選的決定,並強調該局指示國大黨重選的決定,已違憲及不合法。
4名起訴人是國大黨主席巴拉尼威、總秘書拿督索迪納登、副主席拿督巴拉克里斯南及公共官員巴卡斯勞勿,要求高庭撤銷社團註冊局分別于誌期2014年12月5日、12月31日和2015年2月6日發給該黨的信函,指示該黨中央工作委員會(CWC)3個副主席、8個區部和2個支部重選,以及區部副主席職重選。
4名起訴人是于今年2月24日,通過Arbain & Co律師樓入稟申請,把社團註冊局及內政部長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方;巴卡斯勞勿也入稟宣誓書支持此申請。
促判黨選成績合法
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斯馬米擇定本月9日,聽審4人的司法檢討准令。
4人在申請中,要求法庭宣判社團註冊局要求該黨重選,是違法及不合法、社團註冊局援引1966年公司社團法令第18A、18B及18C條文要求重選,已違反上述法令及越權、社團註冊局沒有遵守憲法及違反憲法第10(1)(c)條文。
起訴人指出,辯方的決定也抵觸該黨黨章,因為任何政黨的黨選,必須根據有關政黨的黨章行事,並不是社團註局的決定,所以后者的決定不合法,理應被撤銷。
訴方也要求法庭宣判該黨于2013年11月30日舉行的黨選成績,合法及有效、不容質疑國大黨各區部及支部的黨選成績,成績屬合法及有效。
他們也要求法庭對辯方做出的決定,發出暫緩令以待法庭做出結果為止,且也要求法庭發出臨時禁令,禁止辯方對國大黨採取任何行動及發出指示,直到此案審結為止。
1.宣判撤銷社團註冊局誌期2014年12月5日的決定
*2013年11月30日的黨選成績不合法,須在社團註冊局發出信函后的90天內,中央工作委員會(CWC)及副主席職須重選。
*8個區部的理事職,須在信函發出后的60天內重選,即檳城峇央峇魯區部及武吉牛汝莪區部、雪州梳邦區部、霹州居林萬拉峇魯區部、太平區部及打們區部、雪邦區部及野新區部。
*2個支部的理事職,須在信函發出后的30天內重選,即萬里茂北區及柏哥利林南區廉價組屋。
*峇都加灣區部副主席、哥打拉惹區部主席、丹絨馬林區部主席,及警察合作社花園支部主席職,須在信函發出后的30天內重選。
2.宣判撤銷社團註冊局誌期2014年12月31日的決定
*首答辯方質疑獲選出席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不能超過1500人數。
*中央工作委員會沒有明確阻止國大黨婦女組及青年團,參與2013年10月24日的黨代表大會事項,以及做出最終決定。
*黨選投票總數、以及區部及支部理事職出現爭議。
3.宣判撤銷社團註冊局誌期2015年2月6日的決定
*只有在2012年成立的支部的競選名單,才能在重選中使用。
*2013年開始參與國大黨的支部,在黨選中屬不合法。
*各區部須在今年重選。
*國大黨三臂膀須在今年重選。
*黨署理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工作委員會(CWC)職,須在今年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