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泓賓:為發展犧牲自然生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陳泓賓:為發展犧牲自然生態

行動黨明吉摩區州議員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一直都是社會中熾熱的話題,爭論雙方充滿張力。

在我國,兩者間的拉鋸戰,往往都是經濟發展佔上風,選擇犧牲掉自然環境的保育。

筆者參與社會運動後,曾參與多項抗爭運動,反對當局進行破壞自然生態的發展計劃,包括金海灣屋業發展計劃、邊佳蘭石化綜合中心發展計劃等劃。



在上述兩項大型計劃中,大片紅樹林遭砍伐,嚴重破壞沿海地區的自然生態。

根據《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第34A條文規定,各種發展計劃超過一定規定之後,必須進行環境評估報告,在環境局批准報告後,才能進行有關發展計劃。

在各種抗爭嘗試都無法成功後,環境評估成為抗爭的最後嘗試,環境局總監則成為自然生態的最後守護者。

可惜的是,環境評估報告往往都會被順利通過,為發展計劃亮綠燈,無論計劃對自然生態造成多大的破壞,環境局守護者的角色,似乎褪色成為破壞生態的幫兇。

除了環境局的局限與執法不嚴外,環評過程的缺陷也是造成目前窘境的主因。

許多大型發展計劃為了順利通過環評,往往會將計劃分拆成範圍較小的計劃,如此對環境的影響,經分拆後也變得看起來較小。

以邊佳蘭為例,當局計劃發展總面積2萬2500畝的石化樞紐,在進行環評時卻以其中較小的項目為單位來評估。

現行的程序中,發展商出資僱用顧問公司進行環評報告,顧問公司的獨立性受到影響,變得更像為發展商提供意見,以便在環境法的規定下讓計劃順利進行,而非在環境生態的角度去評估某項計劃的可行性。

在這情況下,理應由環境局管理的一個基金出資聘請顧問公司進行環評報告,減低顧問公司臣服金主的可能性。

另外,在當局對環評報告作任何決定的同時,無論通過或否決,都應該及時公佈成績。若是有條件通過有關環評報告,也必須被公開,好讓公眾知道計劃進行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一同監督,確保工程對環境的傷害減至最低。

環境局必須強化環評報告的功能,使之真正成為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而非像目前只是淪為程序上的一個小環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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