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工友強姦女童案‧女主控官 哭著陳詞 擄姦女童 監53年20鞭
(麻坡3日訊)“石膏工友強姦女童案”5項罪名成立,被判坐牢53年及鞭20下;女主控官因對女童不幸遭遇感悲痛,在陳詞時哽咽,邊拭淚邊堅持把陳詞唸完!
她懇求法官向被告施以重判,以儆傚尤。
由於被告2項口交刑罰獲得同期執行刑罰,被告只須服刑43年及鞭笞20下。
被告謝東業因涉及於去年1月28日下午約2時,在武吉巴西羅弄加法,將一名年僅9歲的女童拐走,過後載到巴口8英里半的一個油棕園,在車內強逼女童為他口交。
他過後強姦和雞奸女童,他過後被控擄拐、強姦、口交、雞姦和致傷他人等5項罪名。
女主控官激動落淚
女主控官阿米拉副檢察司今天在案件下判前,向法庭陳述受害人被被告的傷害及受傷經過時,一時對受害女童的遭遇感到同情而激動落淚,陳詞腔調越講越低沉,過後帶著哽咽和沙啞的抽泣聲,將歷時約2分鐘的案情唸完,並要求法官重罰被告,以還女童一個公道,以儆傚尤。
被告代表律師李漢淵則因主控官庭上激動表現,要求法庭不要受到後者情緒,而影響判決。
被告謝東業(犯案時29歲)被控於2014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武吉巴西羅弄加法拐走一名9歲女童,並載到巴口8英里半的一個油棕園,在車內強姦女童,及強逼後者為他口交和雞姦,更在完事後致傷後者。
案發時,由於女童在車內叫喊,引起一名前往丟垃圾的居民注意,被告因察覺被發現後,駕車離開,但居民已抄下其車牌及通報女童家人並報警。
被告是在前往油站添油時,被2名村民認出,並召來巡警捉人。
女法官斥被告不可饒恕
女法官羅斯基雅娜雅蒂宣判被告5罪名成立,並責罵被告向不足齡的女童幹下性侵、拐帶與致傷的行為,嚴重傷害女童的自尊,使她的一生心靈受到不可抹滅的創傷。
“雖然法庭考慮到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以及他在犯罪時,涉有嗜毒的因素,但被告是向無反抗能力,不足齡的女童。”
法官說,被告犯下的惡行嚴重影響社會和公眾利益,對受害人和其家人的生活造成深遠的傷害,不可輕判和饒恕。
法官判處被告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即刑事法典第376(2)(e)項條文,25年監禁和強制10下鞭笞。
至於拐帶受害人,以滿足他的性慾;即刑事法典第367項條文,被判處5年。
另2項違反自然之肉體交媾;即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下,分別各被判處10年5鞭;這2項刑罰則同時執行。
另一項在對女童性侵後,持以短刀傷害後者控狀;即刑事法典第324條文,被判坐牢3年。
被告面對5項控狀
1. 在2014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武吉巴西羅弄加法拐走9歲的女受害人,以滿足性慾,觸犯刑事法典第367條文。
2. 在同日下午2時30分,將受害者載到巴口8英里半的一個油棕園,在車內強逼女童為他口交;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
3. 在同日下午2時50分左右,被告在巴口8英里半的一個油棕園的車內雞姦受害者;觸犯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
4. 在同日下午3時左右,在巴口8英里半的一個油棕園的車內強姦年僅9歲的受害者;牴觸刑事法典第376(2)(e)條文。
5. 被告在同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對女童性侵後,持以短刀傷害後者;牴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