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處理賊贓監18個月 法官勸華青好好做人

(檳城6日訊)無業華青因協助處理賊贓手機,被判監18個月,法官依不拉欣下判時勸被告需銘記教訓,出獄后好好做人,回報祖父母養育之恩。

被告陳志和(譯音,24歲)被控于去年6月7日晚上8時,在檳1ST AVENUE購物廣場8樓,與另4名在逃者合夥搶劫一名女郎林蓉佳(譯音)一台手機、充電器及70令吉現款,觸犯刑事法典395條文。此罪最高可被判監20年。

不過,被告承認的是交替控狀,指他在上述日期晚上8時許,在光大一家手機店,協助處理林蓉佳被劫走的手機,明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台手機是賊贓,觸犯刑事法典414條文。此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

誤交損友涉案

主控官沙蘭日星副檢察司在陳詞時指出,被告是在事發后約10天,在峇央峇魯與另2名涉案者同被捕,被告過后帶警方到手機店,取回他已500令吉變賣的賊贓。

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董振勝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說,被告9歲那年因父母離異,由祖父母一手帶大,兩老如今已逾70歲。

“被告在考取大馬教育文憑后,曾在一家電子廠及藥劑公司任職,品行良好,只是一時誤交損友而涉案,令年邁祖父母為他擔心。”

他說,被告自去年6月被捕后,一直被扣,希望法庭判他刑期從被捕日算起或施以罰款懲罰。

主控官沙蘭日星副檢察司則希望法庭嚴判被告,讓被告吸取教訓,讓其他人引以為鑑。

法官之后讓被告刑期,在2014年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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