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公寓重建后,購屋者因已搬離原址而收不到發展商的來函,豈料不久后得知單位已出售,令他極度不滿。
⊙黎先生指出,他在10年前向發展商買了一間服務式公寓,但發展商在不久后倒閉而導致工程擱置,在朋友通知下得知公寓工程已交由新任發展商負責,公寓單位也已在去年竣工。
信件寄去舊地址
“因為我不曾接獲發展商來信通知而親自前往公司,對方聲稱已致函給我,檢查后得知發展商已將信件寄去舊地址,信函也強調我要在3個月內同意發展商開出的條件,即是要求購屋者加額,否則將出售相關單位並終止原本的買賣合約。”
黎先生強調,新任發展商不應只致函而未透過電話通知所有購屋者,畢竟服務式公寓已擱置超過10年,許多購屋者未必還在原址居住。
他說,發展商的做法對他而言非常不公平,因他並非拒絕加額,相反的是在完全不了解的情況下,試問發展商是否有權利在未獲得購屋者的同意或回覆的情況下,將單位出售呢?
★林若輝律師
新發展商根據舊發展商留下的地址發函的做法,並沒有錯。
至于轉售事主單位事宜,相信發展商已獲得庭令,並獲得庭令授權給他,就如函件所說,一旦購屋者在限定時間內未給予答覆,發展商就有權利將單位出售。
換言之,事主目前需確保的是發展商是否持有庭令,否則事主可繼續向發展商爭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