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福民主基金會 促檢討警錄口供條文
(吉隆坡15日訊)趙明福民主基金會促請國會檢討警察錄取口供的法律條文,即刑事程序法典第112和113條,以及刑事法143條,以防止警方繼續濫權,維護公民的民主權利。
該基金會今日發文告,譴責警方濫用錄取口供程序,將集會自由當作刑事犯罪處理,動輒延長扣留3、4天,目的是妨礙“我們抗爭”運動分子舉辦要求釋放政扣者安華的和平集會。
文告說,警方于3月14日逮捕3人,既亞沙區國會議員張聒翔、集會發起人之一曼迪和前學運領袖阿當阿里,讓他們羈留警察局5、6個小時而不錄取口供,甚至向法庭要求延長4天。這顯示警方嚴重濫用權力,在沒有充足理由下故意延長調查,刁難社運分子。
“和平集會是憲賦基本人權,任何觸犯和平集會條例的調查,不能以刑事案件標準調查。警方必須盡快于半小時內完成問話及無條件釋放張聒翔、曼迪和阿當阿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