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上住在高樓住宅的住戶,每月都需要繳交一筆管理費給管理層,作為清潔、維修等費用,惟往往在一個人口多的公寓中,就會出現有人不繳管理費的情況。
這種情況在十數年前,高樓住宅的管理層是仍由發展商委任的時代最常見,一些居民基于不信任發展商,或是管理層服務不好,而拒絕繳交管理費,也因此而滋生許多問題,如無法申請分層地契。
為了解決這種情況,在數年前就立法規定,所有高樓住宅居民必須與發展商代表,一同組成聯合管理層,讓居民有權力參與高樓管理層的決策,獲得分層后則全部由當地業主組成管理機構。
在理想的狀況下,居民有權參與管理層事務,應該就不會出現糾紛,大家應該會心甘情願地繳交管理費,但現實卻並非如此,至今還是有很多居民投訴管理層,然后在我們接到這類投訴后,再找回管理層,對方又會指居民不繳管理費。
這種雞與蛋的問題,還是不斷地在許多高樓住宅內重演。
縱然管理層可能非常地不濟,沒有辦法做好打掃衛生等服務,居民們卻不能以不繳管理費的方式去作為消極的對抗。
按照程序,管理層是透過聯合管理層或管理機構所委任,而法令也規定這2個組織,必須每年召開大會,每兩年改選,高樓單位業主,是有決定權,選出誰是新任委員。
不過,若一旦本身拖欠管理費,就會被剝奪投票資格,無法參與改選。
要對抗不滿的管理層,首先就應該履行一名業主的義務,結合其他同樣意見的業主,推翻前任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