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全新伊刑法法案非修正案 陆兆福抨丹副大臣撒谎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呈全新伊刑法法案非修正案 陆兆福抨丹副大臣撒谎

(吉隆坡16日讯)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陆兆福,今天公开谴责丹州副大臣拿督聂莫哈末阿玛向民联高层撒谎,声称他们即将提呈的修正案,只是修正《1993年丹州伊刑事法修正案》的数项条文。直至本月12日,民联领袖才惊觉,丹州政府准备提呈一个全新,而且涵盖各方面的《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草案。



他说,吉兰丹州政府代表拿督达基尤丁,在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于2015年3月12日召开的会议上,提呈《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2015年修正法案)》,包括71个条文和4个附表。

“与会者这时才惊觉,它不是一项《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的修正案,而是一个涵盖各方面的全新的《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草案!这使所有在场的行动党和公正党代表都大吃一惊。”

他说,通常,欲修正已经获通过的国会或州议会法令,只是纳入想要修正的条文,而不会提呈其他已经获准的条文。但吉兰丹州伊斯兰党却重新提呈一个新的法令。”



“行动党和公正党代表在会议上大力反对,更指出这不是修正案,而是全新法案。这显示丹州副州大臣拿督聂阿玛不诚实和蓄意误导2月8日举行的民联最高领导层理事会会议!”

伊斯兰党是在本月12日,首次将《1993年丹州伊刑事法典》修正案,提交民联领导层讨论。不过,会议过后,与会的民联领袖都对修正案内容,以及会议结果三缄其口,只有民行党法律局主任哥宾星对外披露,《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修正案,不是修正而已,而是一部全新的法案。

公开会议修正案实情

也是芙蓉区国会议员陆兆福,今日终于透过文告,公开当天的会议情况,以及修正案实情。他强调,一旦吉兰丹州伊斯兰党违背民联最高理事会于2015年3月12日定下的立场,民主行动党、人民公正党和伊斯兰党中央必须采取坚定立场。

他说,2015年2月8日,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在伊党总部召开会议,获得所有伊党、公正党和行动党最高领袖的参与。这是拿督斯里安华在2015年2月10日遭判坐牢前的最后一次主持的民联会议。

而在会议中,代表吉兰丹州政府的副州务大臣拿督聂莫哈末阿玛向与会者报告,指称他们即将提呈的修正案,只是修正《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修正案》的数项条文。

民联最高理事会须达共识

陆兆福强调,行动党坚持任何修正案必须得到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的共识,并重申行动党绝对不会支持落实伊刑法的立场。

他说,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同意,将在一个月内,重新将该修正案提呈至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

“任何吉兰丹州议会对该法案的决定,无论是《伊斯兰刑事法典》或伊刑法,仍然不能在吉兰丹州落实,因为它违反联邦宪法。有鉴于此,为何丹州伊斯兰党那么急迫提呈上述法案,掉入巫统圈套,借伊刑法分裂民联?”

他强调,丹州伊斯兰党必须向伊党党员和支持者公开表明,为何一个已经在1993年通过的法令,需要在2015年重新提呈?难道《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一直以来都不合法?”

三党信任或瓦解

陆兆福直言,修正法案事态严重,更对民联造成重大影响;如果三党无法在这法案上取得共识,过去在民联框架下得到的信任,将由吉兰丹伊党亲手毁于一旦。

他说,民联一直在伊刑法上采取求同存异(agree to disagree)立场,因为《1993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是民联于2008年成立之前的1993年存在。

民联领袖最高理事会曾经在2011年9月28日发表共同声明,即承认《1993年吉兰丹州伊斯兰刑事法典》和《2003年登嘉楼州伊斯兰刑事法典》,在民联结盟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党和伊斯兰党尊重行动党在此事的不同立场。

声明也提到,假若丹州伊党在2015年3月18日向丹州州议会提呈全新的《伊刑法法案》,意味着伊党过去在民联框架下得到的信任,将毁于一旦。

民行绝不接受伊刑法

陆兆福强调,行动党对伊刑法的立场始终一致、清楚和坚定,即不会接受马来西亚联邦以下的任何州属落实伊刑法,因为这违反联邦宪法,同时不符合马来西亚多元种族与宗教的国情。

“行动党领袖在第13届全国大选曾经落力消除非穆斯林社会对伊斯兰党的恐惧,因为伊刑法并不属于民联共同议程,伊斯兰党也同意落实伊刑法并非优先议程,我国如今更需要社会正的福利国!”

“民联当下面对的课题,不只是伊党与行动党在落实伊刑法的分歧,而是在民联合作框架下的基本原则,即根据共识做决定,和各党在民联最高领导层会议上的诚信,已经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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