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11年前被潑鏹水. “同情羅氏有身孕” 被告指拒受聘潑鏹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孕婦11年前被潑鏹水. “同情羅氏有身孕” 被告指拒受聘潑鏹水

(檳城16日訊)孕婦羅鳳玉11年前在浮羅大街遭男子潑鏹水一案,被告陳明標承認他在2014年曾受鍾卓妹聘請傷害羅氏丈夫,但辯稱,之後再受鍾氏聘請對羅氏潑鏹水時,已拒絕對方。



他說,由於缺錢,當鍾卓妹願意繳付1000令吉給他作為傷害羅氏丈夫酬勞時,儘管他同情對方,但他還是向羅氏丈夫的車子拋石頭。

“之後鍾卓妹再以1000令吉作為酬勞,要我和同鄉阿輝向羅鳳玉潑鏹水,我同情對方已有身孕,沒有答應。”

友人可證明在柔佛



他說,拒絕鍾氏要求後數天,他即前往柔佛,為同鄉好友阿發工作。

他指本身沒有任何聘請文件和公積金,上班也不需打卡,不過阿發可證明他在柔佛工作。

陳明標今日在地庭答辯時說,他在柔佛工作時,阿輝告知他孕婦被潑鏹水一案,也告知他,是綽號“Katak Im”及如今已去世的“狗熊”的兩名男子所為。

事發後,陳明標在1958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品法令4條文下被控上浮羅推事庭。

對此,他說,他及其聘請的葉姓律師,曾和鍾卓妹及丈夫杜姓曹長會面,以解決其案件,包括承諾賠償羅氏。

“我以為案件已解決,因此未再出庭。”

陳明標於2013年6月4日在柔佛被捕,控方也在充足理由下,改控他刑事法典326條文。

這項控狀指陳明標被於2004年5月17日清晨5時30分,在浮羅山背市鎮巴剎前,蓄意嚴重致傷羅鳳玉(50歲),以鏹水潑向她,觸犯刑事法典326條文。

此罪最高可被判監20年,並可另加罰款或鞭笞。(上述人名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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