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前行禮.婚姻關係有效 沒與夫註冊可爭取遺產

事主20多年前以第三者身分嫁給一名有婦之夫,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希望3名孩子能爭取父親留下的財產。

⊙梁女士指出,因為丈夫已有合法註冊結婚的妻子,雖然本身和丈夫有辦華人傳統婚禮,卻沒有註冊。

她說,丈夫在去年底逝世,生前未立遺囑,她和丈夫育有的3名孩子恐怕無法得到遺產。

她指出,丈夫生前曾答應要把財產遺留給3名孩子,卻沒有遺囑可證明,現在不知如何是好。

“丈夫的正室非常排斥我,丈夫死后透過中間人告訴我‘沒有資格’爭財產。”

她直言,丈夫和正室沒有孩子,她卻替丈夫生了3名兒女,孩子是否有權力爭取父親的財產?

★林若輝律師

根據婚姻法令,若梁女士在1982年3月1日前在沒有註冊情況下,與丈夫辦華人傳統婚禮,在法律上是屬于有效的婚姻關係,若在該段期間之后結婚,則視為無效。

梁女士若在1982年3月1日前和丈夫結婚,可與丈夫的正室爭財產,但若是在該期限之后,梁女士可嘗試透過法律途徑爭取遺產,可根據丈夫生前有照顧孩子或出示其他證據做答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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