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不應獲支持 伊刑法違憲不利團結
(吉隆坡18日訊)多名人權律師認為,伊斯蘭黨向吉蘭丹州議會提呈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不利國民團結,也違反憲法。
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邱進福認為,伊黨提呈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不利國民團結,同時,明顯造成社會分裂的法律,不應得到支持。
“顯著區分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不利國民團結。”
邱進福接受《星報》訪問時指出,這不僅是伊斯蘭法律問題,而是關係家庭私事。
“一名罪成的穆斯林,面對刑罰與非穆斯林不同;最后導致非穆斯林或也需在伊刑法下被處分,而引起另一個不公平現象,因為伊刑法可以施行在非穆斯林身上。”
他強調,我國不能有兩套刑事法律制度。
“憲法只觸及個人與私人法律。我們不談哪個法律更公平或比較不公平。我是說事實,即兩套刑事法律不能並存。”
捍衛自由律師團創辦人艾力鮑爾森指出,試圖在我國落實伊刑法,是違憲的舉動。
“議會民主是我國的建國基礎,聯邦憲法是世俗的,也是最高的。企圖修憲以落實伊刑法,是牴觸憲法的,也破壞憲法的基礎架構。”
他說,丹州議會若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將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款賦予的平等與沒有歧視的權利,即伊刑法只適用于穆斯林,非穆斯林受到民事刑事法律約束。
他指出,根據憲法第9章闡明,所有民事與刑事法律屬于中央政府權限,因此,丹州議會無權通過上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