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聞組副主任
世上萬物都沒有絕對的完美,充其量僅是盡善;人如此、事如此、物如此,法律如此。
人無完美,法律的創始者是人,人本身就有一定的缺陷,既然是有缺陷的人所撰寫的規則,當然不能夠寄望“法律”這“約束”能有完美無暇與無孔不入的制度。
法律是用來制裁犯罪的人,但同時法律卻有本身漏洞,換言之,就是法律並不能制裁所有犯罪的惡人。
有看過港劇的人都懂,刑事法律的制度大致有兩種,即控辯雙方的大戰,前者,就是控方必須尋找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否則在以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大前提下,法庭必須放人,此為寧縱莫枉。
后者即辯方,則必須尋找證據證明被告無罪,否則檢控官的論點無法被推翻,被告將被判罪名成立,此為寧枉莫縱。
前者的缺點是,你可能明知對方犯罪,但因苦無證據而讓他逍遙法外;后者的缺點則是,你明知自己無罪,但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辜,最終只能坐冤獄。
證據不足嫌犯獲釋
一名12歲華裔女童今年返鄉慶祝農曆新年時自爆,在過去3年來多次遭當警察的繼父性侵,事后警方逮捕了該名警員助查。
惟警方于本月9日以證據不足為由,釋放該名嫌犯。警方表示在缺少的證據當中,以嫌犯的精液最為關鍵。
警方說,醫生在替女童檢驗時,雖然發現其私處有撕裂的痕跡,不過卻沒有在她體內發現精液,因此認為此案證據不足。
女童生父的家屬為此不滿,日前到吉隆坡警察總部報案,希望警方重新徹查此案,他們的觀點是,一個12歲的女童,不會如此誣衊自己繼父。
法律若以寧縱莫枉為前提,嫌犯可因證據不足被釋放。不過若他真的曾經犯罪,這就等同讓一個禽獸繼續逍遙法外;反之若是寧枉莫縱,一個無辜的嫌犯因無法證明自己無辜而被判有罪,世上也就多了一個悲劇。
法律並不代表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