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峇哈倫:丹政府呈法案 僅改條款非修憲

(哥打峇魯18日訊)吉蘭丹伊刑法技術委員會委員聶峇哈倫律師重申,伊黨州政府提呈伊刑法法案,僅尋求修改條款,以提高伊斯蘭法庭的權力,而非修憲。

他說,聯邦或州政府都可發起(initiate)修改355條文,因如今是由民聯州政府發起,因此得以私人法案方式提呈國會。

“不是由聯邦政府開始(修改條款)的,而是反對黨先發起,都是以私人法案方式提呈國會。”

需112國會議員支持

他說,若尋求修改憲法,須獲所有國會議員的支持,才能通過法案;如今僅是修改條款,僅需至少112名國會議員的支持就可通過。

他有信心一旦伊黨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伊刑法時,可獲得112張多數票,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

聶峇哈倫今日在記者會上說,許多人感到混淆,以為丹州政府要修憲,實際上僅是修改伊刑法第355條文,讓伊斯蘭法庭有權實行伊刑法所鑒明的刑法,包括砍手刑罰。

他解釋,伊黨將通過一名國會議員向國會提呈私人法案,尋求在聯邦憲法第76(A)條文下,授權丹州落實伊刑法。

他說,伊斯蘭法庭現有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及最多鞭笞6下。

他說,伊刑法的砍手或其他肢體刑罰,主要是起警惕效應,讓穆斯林企圖干案前,會想到以后或面對的刑罰,而不敢觸法。

另一方面,當詢及伊黨是否如外界所說,一旦州議會通過法案,便會于下月提呈至國會,聶峇哈倫避重就輕地說州政府會積極尋求機會。

市场脉搏
更多
看影音热议更多
健康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