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峇哈倫:僅改條文 呈法案非修憲
(哥打峇魯18日訊)吉蘭丹伊刑法技術委員會委員聶峇哈倫律師重申,伊黨州政府提呈伊刑法法案,僅尋求修改條款,以提高伊斯蘭法庭的權力,而非修改憲法。
“因此,在國會僅需至少112名國會議員的支持,就能通過法案。”
他信心伊黨一旦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伊刑法時,可獲得112張多數票,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
他今日在記者會上說,許多人感到混淆,以為丹州政府要修憲,實際上僅是修改伊刑法第355條文,讓伊斯蘭法庭有權實行伊刑法所鑒明的刑法,包括砍手刑罰。
他說,伊斯蘭法庭現有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及最多鞭笞6下。
他說,伊刑法的砍手或其他肢體刑罰,主要是起警惕效應,讓穆斯林企圖干案前,會想到以後或面對的刑罰,而不敢抵觸法律。